近日,網友在問政山東留言:2021年交房,交房后房屋天花板出現鼓包和水泥脫落的嚴重情況,開發商修繕過兩次,2024年又出現客廳、臥室、陽臺衛生間,廚房,等房間天花板水泥脫落的情況,認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無法入住,要求退房或換房。
開發商承建方也出面協商,遲遲不履行責任。已經處理了半年的時間。沒得到解決,沒法裝修,孩子即將上小學也沒法上小學,我們只能租房子住,買了房子還不能住,一直交房貸,房頂的混泥土全部起鼓脫落了,掉下來的混泥土,大的和雞蛋這么大。我們小區好幾戶像我們家房頂掉混泥土。還有樓道掉混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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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相關單位進行了答復:經落實,訴求人于2020年9月18日購買九州唐樾12-2-402號房屋,該房屋于2021年11月26日完成竣工驗收。訴求人反映其反映其家房屋出現鼓包水泥脫落開發企業已給予維修處理,現再次反映出現水泥脫落現象,開發企業已聯合總包方天元施工單位多次與訴求人溝通維修問題,訴求人要求先賠償,后維修。
2025年3月13日莒南縣住房保障中心進行現場督辦調解,現場督促天元施工單位出具維修方案盡快給予維修處理,訴求人要求先賠償2萬元,支付到賬后,才讓天元施工單位給與維修,天元施工單位同意給予一定賠償,需要訴求人與天元施工單位簽訂賠償協議,協議簽訂后天元施工單位將向集團申請賠償款;訴求人拒絕簽訂賠償協議,調解無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根據《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六條商品房質量(-)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出賣人承諾該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合格,并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經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賣人維修并達到交房條件。
目前訴求人要求退房問題,開發企業已向訴求人告知主體結構問題需經權威結構檢測,如出具檢測報告后確實存在主體結構不合格問題,訴求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辦理退房手續。根據《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十七爭議解決方式:在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通過消費者協會等相關機構調解:或按照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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