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1月25日,原告xx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建司)簽訂《預拌混凝土采購合同》,約定xx建材有限公司向xx建司承建的重慶市xx區x醫院綜合樓項目供應混凝土,暫估總價720萬元(后xx建材有限公司舉證的結算表合計金額7583745元)。
合同明確約定了結算方式、簽收人及付款條件(封頂后一個月內付清貨款)。xx建材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陸續供貨,xx建司支付了705.26萬元貨款。工程于2016年底封頂。
雙方爭議焦點在于一份金額40.1萬元的結算表(2017年7月26日至8月11日),xx建司以簽字人程xx、李x非合同指定簽收人且無證據證明混凝土用于工程為由拒認。xx建材有限公司主張李x事后補充簽字,但未得到認可。一審法院認定爭議的40.1萬元因簽字人無權代表且缺乏工程使用證據,不予支持。
xx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委托段宏泉律師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判。
律師觀點
段宏泉律師依法接受委托后,通過全面梳理證據材料、精準分析法律爭議焦點,為案件制定了多層次訴訟策略,在一審及二審中主張了以下核心觀點:
1、李x雖非合同指定的結算人,但其與xx建司指定的結算人(王xx、游x)共同在結算表上簽字,且公司已按結算金額支付貨款,表明其簽字行為已被事實追認,故2017年7月26日至8月11日的結算表(40.1萬元)應屬有效,xx建司應予支付。
2、李x作為xx建司指定的供貨聯系人,其簽字行為構成表見代理,且公司已實際履行部分結算,應承擔全部結算責任。xx建司內部勞動關系爭議不影響對外結算效力,40.1萬元貨款應予支付。
3、xx建司在一審庭審中承認李x系聘請的工作人員,庭后又提交案外人出具的《離職證明》,欲證明李x已非xx建司承建項目的員工,該證明與xx建司之前的陳述相互矛盾,一審判決直接認定李x已于2018年3月離職并據此認定李x的簽字無效,系認定事實錯誤。
4、案涉采購合同雖未約定逾期利息標準,但明確約定了付款時間節點,故逾期利息應從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期滿后次日計算。
法院判決
經過審理,終審法院認為我方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終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最終判決如下:
一、撤銷重慶市xx人民法院(2019)渝xx民初xx號民事判決;
二、重慶xx建司于收到本判決之日起十日內向重慶xx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98124元及資金占用損失;
三、駁回重慶xx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408元,保全申請費4028元,合計費9436元,由重慶建司負擔9200元,由重慶xx建材有限公司負擔23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816元,由重慶xx建司負擔10000元,由重慶xx建材有限公司負擔816元。
附部分判決書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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