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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能否給濟南市第二看守所關押人員送衣物、存錢、送吃的,親屬能否給濟南市第六看守所關押人員送衣物、存錢、送吃的,親屬能否給濟南市第五看守所關押人員送衣物、存錢、送吃的,親屬不能給他們送衣物和送吃的,也不能給送衣物,但是可以給他們存錢,他們有了錢之后可以購買衣物和吃的,購買衣物種類很少,購買吃的種類也是很少的。
偵查階段:
一般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 2 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 1 個月,即延長至 3 個月。
特定重大復雜案件: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 2 個月,即延長至 5 個月。
可能判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述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 2 個月,即延長至 7 個月。
發現新罪: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 1 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即一般為 1 個半月。
審判階段:一審一般為 3 個月,重大復雜延長為 3 個月,第一次補充偵查為 1 個月,補偵后期限重新計算為 6 個月,第二次補充偵查為 1 個月,補偵后期限重新計算為 6 個月,改變管轄重新計算為 20 個月,特殊情況經最高法院批準一次為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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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拘留后,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拘留后的 3 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 1 日至 4 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 30 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 7 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所以,刑事拘留最長可達 37 天。
如果案件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這種情況下關押期限理論上可無限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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