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重點排污單位,卻通過稀釋廢水、沖洗自動監測設備等方式,干擾廢水自動監測設備采樣,導致廢水處理不達標就排放入海。經浙江省象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認定寧波某公司系單位犯罪,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其繳納罰金50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寧波某公司是寧波市重點排污單位,2024年5月,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交辦的線索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經初步調查,邵某是該公司的環保業務負責人,黃某是負責處理工業廢水的工人,該公司配套建有一套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去向為附近海域,廢水排放口安裝有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并與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監控平臺聯網。2022年下半年至2024年5月,黃某在邵某的授意下,通過往綜合調節池注水稀釋廢水、用自來水沖洗自動監測設備等方式,干擾廢水自動監測設備采樣,導致數據失真。邵某和黃某的操作導致廢水處理不達標就排放入海,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4年5月,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依托行刑銜接機制將案件移送象山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9月,象山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象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為保證案件辦理質效,該院成立了辦案組。
為準確認定污染環境的犯罪事實,辦案組會同公安干警、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前往涉案公司所在地實地查看,了解公司廢水監測系統、排放流程、處理技術,查看污染行為對附近土壤及周邊水質的污染程度等。結合卷宗材料,辦案組認為目前在案證據能夠證實邵某和黃某對自身違法行為知情,應追究二人污染環境罪的刑事責任,但證據鏈條仍存在薄弱環節,如公司實際控股人知情情況證據缺乏、公司生產及廢水排放情況未查實、廢水排放造成的污染未評估等,關系到后續定罪量刑。
對此,辦案組列明補充偵查提綱,先后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針對環保部門提出的土壤和水質污染程度評估存在鑒定范圍、程度、資金等方面的難題,雙方溝通后達成共識,由環保部門委托第三方出具檢測報告和調查報告,最終評估修復費用78萬余元。同時,公安機關經補充偵查查明,2022年下半年至2024年5月,涉案公司每年的年度廢水排放總量核算值均低于實際值,且2023年預計產生廢水0.51噸,實際排放量為3.8噸,與當年相應產能下的廢水產生量嚴重不符。
今年2月,該案被重新移送審查起訴,辦案組審查了案件證據材料,認為邵某、黃某的違法行為并非為了自身利益,而是為了單位利益。對此,辦案組再次詢問重要證人,調取涉案公司2021年至2024年的水電賬單、發票等材料,厘清公司員工的職責分工,查明公司實際控股人對違法行為系知情的事實,并向上級檢察機關匯報請示。
最終,象山縣檢察院決定對邵某、黃某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對寧波某公司以涉嫌污染環境罪追加起訴。今年5月底,象山縣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意見,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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