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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2023年3月17日, 國際刑事法院(ICC)對一個俄羅斯老大爺發出 “通緝令” 。
2025年8月31日到9月1日,這名俄羅斯老大爺要到中國來。
那么,如果負責接待這名老大爺的人員不按照國際刑事法院的規定,將俄羅斯老大爺就地擒獲并扭送至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接受審判的話,會構成犯罪嗎?
討論這個問題前,先要探討ICC的通緝令我國警方是否要遵守。
2002年7月1日,作為國際刑事法院的章程和管理文件的《羅馬規約》生效。截至2022年3月,國際刑事法院共有123個成員國,42個國家既沒有簽署也沒有成為《羅馬規約》的締約國。
中國,也就是未簽署《羅馬規約》的國家之一。
因此,對于ICC對俄羅斯老大爺發出的通緝令,中國完全有理由可以置之不理。
那么,假如中國簽署了《羅馬規約》,但又未對依法扭送到海牙派出所,反而給老大爺供吃供喝,陪聊陪玩,會構成什么犯罪呢?
我國《刑法》規定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這里的明知“犯罪”的人,自然也包括明知對方是國際通緝犯。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對行為人的主客觀要件的認定,以及國際通緝犯罪名的認定,都有比國內刑法更高的要求。
主觀明知上,必須要明知對方是被國際通緝的罪犯,而且這種犯罪是符合雙重犯罪原則,也就是被包庇者的行為在中外法律中均被認定為犯罪,這也是我國《引渡法》的要求。
第七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一)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
對于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準予引渡。
客觀行為上,要有所謂的窩藏、包庇行為。
窩藏,就是指給國際通緝犯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逃匿(如安排住所、購買車票)等,比如說給俄羅斯老大爺安排住宿、饋贈物品等;所謂包庇,就是在司法機關調查時,作假證明掩蓋罪行(如偽造不在場證據、銷毀罪證等),比如幫助俄羅斯老大爺偽造、銷毀罪證等。
只有在上述這種情況下,相關人員才符合《刑法》規定的窩藏、包庇罪構成要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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