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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如僧律師
增值稅中的“抵扣”機制,本質上是國家對納稅人在購進環節墊付的稅款予以退還的一種制度安排,但其實現形式并非直接現金退還,而是通過抵減應納稅額的方式完成。
一、抵扣的核心原理:退還墊付稅款
1. 增值稅的流轉鏈條與墊付性質。
增值稅是對商品或服務流轉中的“增值額”征稅。企業在購進原材料、設備或服務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上游環節的增值稅(即進項稅額),這部分稅款是企業替國家墊付的資金。
當企業銷售產品或服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稅款稱為銷項稅額。在計算實際應納稅額時,企業可用進項稅額抵減銷項稅額,公式為:
應納稅額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若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差額形成“留抵稅額”,可結轉后期抵扣或申請退稅。
2. 退還墊付稅款的邏輯。
抵扣機制的核心目的是避免重復征稅:若企業購進的貨物用于繼續生產或流通(而非最終消費),其墊付的稅款應通過抵扣“退還”,否則會導致同一商品在多個環節被重復征稅。
例如:批發商購進100萬元貨物(含進項稅13萬元),銷售時收取銷項稅15.6萬元;實際納稅僅需繳納增值部分20萬元的稅款(2.6萬元),而墊付的13萬元通過抵扣“退還”。
二、抵扣與直接退稅的關系
1. 抵扣是“退還”的主要形式。
在常規經營中,墊付的進項稅額通過抵減當期或后期應納稅額實現“退還”,無需現金支付。
例外情形:當企業長期存在大額留抵稅額(如集中采購設備、銷售周期長),可通過留抵退稅政策申請現金退還,將賬面的留抵稅額轉化為實際資金退回。
2. 留抵退稅的實質是墊付稅款的現金化退還。
政策依據:納稅人因階段性進項大于銷項形成的留抵稅額,符合條件(如信用等級A/B級、行業范圍等)可申請退還,直接緩解企業資金壓力。
典型案例: 制造業企業購進設備形成留抵稅額,若符合條件可退還100%存量或增量留抵稅額;騙取留抵退稅(如虛構購進豪車用于個人消費)則構成偷稅,需追回退稅款并處罰。
三、抵扣的限制:非所有墊付稅款均可退還
國家僅對符合稅法規定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或退稅,以下情形墊付的稅款不予退還:
1. 用于最終消費或非應稅項目。如企業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簡易計稅項目等,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墊付稅款轉化為成本。
2. 憑證不合規或虛假交易。未取得合法抵扣憑證(如不合規發票)、或虛構交易騙取抵扣(如豪車避稅案),均不得抵扣或需補繳稅款。
四、結論:抵扣是退還墊付稅款的制度設計
增值稅抵扣機制通過抵減應納稅額實現對企業墊付稅款的退還,符合增值稅“環環征收、增值課稅”的本質。留抵退稅政策進一步將長期留抵的墊付稅款以現金形式退還,二者共同構成國家對納稅人墊付資金的返還體系。但需注意:
1.可退還:用于生產經營且符合抵扣條件的墊付稅款;
2.不可退還:用于最終消費、憑證無效或騙取退稅的墊付稅款。
增值稅中的“留抵退稅”雖然不總是以現金形式直接支付給納稅人,但本質上仍是國家對納稅人多繳或墊付稅款的一種“退還”行為。這種退還既體現在直接的現金退付中,也通過抵減未來稅負的方式實現。
五、為什么沒有支付現金,卻還是退還:還是退還嗎“退還”的實質:債務清償而非現金限定
第一,法律關系的核心是稅收債權轉移。
增值稅留抵稅額的本質是政府對納稅人的負債。當企業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時,表明企業已提前墊付了稅款,而政府需清償這筆債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留抵稅額可通過兩種方式退還:
1.現金退還:符合條件的企業(如信用等級A/B級)可直接申請退稅至銀行賬戶,例如2022年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的一次性現金退還。
2.抵減未來稅款:未申請退稅的留抵稅額可結轉后期,直接抵減未來應納稅額,相當于用政府欠企業的錢“沖抵”企業未來應繳的稅。
第二,政策明確將抵減定性為“退還”。
財政部文件多次強調,留抵退稅是“將今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提前返還”,目的是增加企業現金流。例如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2022年)提出“留抵退稅是把真金白銀退還給企業,直接為企業‘輸血’‘活血’。”
六、為何抵減也算“退還”的邏輯解析
第一,經濟效果等同現金流入。
抵減未來稅款直接減少企業當期現金支出,效果與收到現金后繳稅完全相同。例如:
某企業需繳稅100萬元,若有100萬元留抵稅額抵減,則實際現金支出為0,相當于政府退還了100萬元。
第二,政策目標:緩解資金占用壓力。
留抵稅額長期占用企業資金(如設備采購、研發投入階段),退稅政策的核心目的是釋放被凍結的現金流。無論現金退付還是抵減,均實現同一目標。
第三,國際通行規則支持此定義。
多數增值稅國家(如歐盟、加拿大)允許企業選擇現金退稅或抵減未來稅款,兩者均被認定為“退稅”(Refund)。
七、增值稅留抵退稅的“退還”本質是政府清償對納稅人的稅收債務
無論通過現金支付還是抵減未來稅負,均實現了以下效果:
1. 法律上:解除國家稅收債權債務關系;
2. 經濟上:釋放企業被占用的資金,等同于現金流入;
3. 政策上:符合增值稅“環環抵扣”的設計初衷,避免重復征稅。
因此,即使以抵減形式實現,也完全符合“退還”的實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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