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40,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假出口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認定詐騙罪。
1、何廷輝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1996年第6期。
2、被告人何廷輝,男,44歲,廣東省深圳市。
3、何廷輝1995年1月伙同他人找到深圳市羅湖華達鐘表電子廠協商4.7%的傭金代開增值稅發票,通過陜西省渭南市進出口公司代理出口電子產品,先由華達鐘表電子廠供貨(內貿)給渭南進出口公司,再由何廷輝控制的澳門豐潤公司的名義向渭南進出口公司采購(外貿),何廷輝把低價收購的廢品電容運到珠海拱北海關冒充華達鐘表電子廠的正品進行報關出口,之后2月、4月何廷輝還以同樣的方式作案,經審查,何廷輝共3次累計騙取國家退稅款77萬。
4、深圳市中院一審判決何廷輝詐騙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5、司法觀點,何廷輝等人采取以次充好、虛報廢品電子產品出口,找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手段,搞假出口欺騙海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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