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先和解解除高消費限制,就還錢,能信不?”不少人遇到欠錢的主兒求和,一高興就答應了所有條件,結果錢沒拿到,對方還跑了。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調研員提醒大家和解有講究,尤其是高消費限制,別急著解除,做好這4步更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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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解財產查封,再談其他
《民事訴訟法》第250條規定,財產被查封、凍結后,執行人應當及時通知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要是對方想和解,先讓法院解除對他房產、銀行卡的查封凍結?不行!得反過來:先別解高消費限制,但可以先解除部分財產查封。
比如對方有輛車被查封,你可以同意解封讓他用來跑運輸賺錢,但銀行卡和房產繼續凍著。這樣既給了對方還錢的空間,又防止他趁機轉移財產。
二、讓對方找擔保,多道保險栓
和解時,一定要讓對方找個“擔保人”,或者用房產、存款做抵押,簽書面擔保協議。《民法典》第386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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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還款別搞一次性,按月還更靠譜
千萬別信“和解后 3 個月一次性還清”的空頭承諾,最好約定按月還款,寫清每月幾號還、還多少,比如“每月10號前還2000元,12個月還清”。
這樣一來,對方只要有1個月沒還,你就能及時發現問題,早做打算。
四、記住“2 年時效”,對方耍賴就重啟執行
要是對方不按和解協議還錢,別慌!《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對方違反協議那天起算,2年內你都能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之前的和解不算數,法院會繼續強制執行。
比如對方只還了3個月就不還了,你在2年內申請恢復執行,法院會按原來的判決讓他還全款,還能重新加上高消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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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是為了順利拿回錢,不是當老好人。先保財產、要擔保、分月還、記時效,這4招記牢,不怕對方耍花樣!你有過和解的經歷嗎?評論區聊聊咋避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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