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高院|來源
01? 案情簡介
有某公司系有色金屬價格行情門戶網站“上海有某網”的運營單位,每個交易日會通過手機客戶端、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現貨金屬價格(以下簡稱SMM價格數據,包含銅鋁鉛鋅等數十個品目、1249個現貨的金屬價格點),該價格數據系由有某公司向市場調研采集并通過自有AI算法得來,已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
長某公司、大某公司、歐某公司在其分別或共同經營的網站“長江有某網”、微信小程序、APP上向消費者提供與上述SMM價格數據高度近似或者趨勢近似的數據。
有某公司認為長某公司、大某公司、歐某公司等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請求判令對方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1876萬元及維權費用21萬元。
一審法院經比對發現,被告網站發布的101個有色金屬價格點與原告發布的價格點數據存在高度相似,兩者部分金屬品目更新順序相同,甚至原告出現的個別數據錯誤,被告也存在。另經司法鑒定發現,被告網站近6年價格點數據的發布時間及記錄規則存在人為修改的可能性。
02? 法院審理?????????????
廈門中院一審認為,雙方經營模式、服務內容、盈利方式基本相同,存在直接競爭關系。
從數據的性質分析、勞動貢獻程度、競爭優勢、數據實用性和商業價值等方面看,有某公司將單個的、分散的市場有色金屬價格進行搜集、整理、AI匯編并對外有償公布,使消費者可以查詢、獲悉歷史價格數據及有關態勢,能夠為消費者提供商業決策參考,其享有競爭優勢,且應受到相關法律保護。
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被告存在接觸原告SMM價格數據的可能性。經比對,被告發布的大量價格數據與原告SMM價格數據存在高度近似。在原告已舉證證明其數據形成過程并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可能存在侵權下,被告經法院釋明后,仍未提供初步證據佐證其數據來源,且對錯誤數據的形成無法作出合理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足以推定被告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數據。
本案被告未付出創造性勞動,將原告擁有合法權益的數據信息提供給消費者牟利,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屬于不勞而獲“搭便車”的行為,更擾亂了大數據行業的競爭秩序,應當作出否定性評價,以維護數據產品開發者權益,構建公平、公開、公正、誠信有序、兼顧各方利益的數據產業競爭秩序。
廈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綜合考量數據形成的投入成本、不正當使用數據的方式和比例、侵權網站經營規模和訪問人數、會員收費標準、侵權持續時間和主觀惡意程度、各被告之間的分工等,判令長某公司、大某公司賠償有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12萬元,歐某公司對其中的60萬元及合理開支3.6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后,各方均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訴。福建高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指出,要依法打擊非法獲取或利用構成商業秘密的數據資源或數據集合的行為和其他可能損害競爭秩序的數據使用行為,綜合考量被訴行為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是否損害競爭秩序、是否阻礙技術進步等要素,依法認定數據收集、獲取等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系廈門法院審理的首例涉AI合成數據合集產品的不正當競爭案件,本案權利人訴求保護的SMM價格數據系采用獨創的算法進行深度分析整理、整合加工而形成的自采型衍生數據產品,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該數據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商業利益和獨特的競爭優勢,由此產生的競爭性利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
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通過電子數據鑒定的方式對各被告后臺龐大的歷史數據庫形成時間及篡改可能性進行鑒定,認定各被告的后臺數據發布時間存在篡改可能,并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原告已舉證證明其數據形成過程并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各被告存在接觸可能性下,結合各被告經法院釋明,始終未提供初步證據佐證其數據來源且對發布的錯誤數據難以作出合理解釋,最終推定各被告的侵權行為具有高度蓋然性。
同時,法院還綜合考量數據獲取者、數據使用者和社會公眾三方利益原則,在數據流通和權益保護中尋求平衡,認定簡單搬運數據的行為無益于消費者福祉,被訴侵權行為實質性替代了權利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擾亂了大數據行業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數據加工主體對于其通過AI生成的衍生數據產品享有競爭權益,他人若要加以利用開展創新競爭的,應當符合合法、適度、有效益原則,未經他人許可規模化使用他人數據資源且競爭效能上弊大于利的,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合理界定了數據使用權的權利屬性,依法保護了數據加工主體因提供物質基礎、技術條件和智力勞動而享有的權益,鼓勵對數據進行多樣化、層次性開發以促進數據使用價值復用與充分利用,對構建公平、公開、公正、誠信有序、兼顧各方利益的數據產業競爭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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