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秀華武國光詐騙案:當司法判決與政策執行"打架",農民權益與法治信仰何處安放?
![]()
一起看似普通的農村詐騙案件,卻如同投入平靜湖面的一顆石子,激起層層漣漪,暴露出我國農村土地權益保護體系中的深層矛盾。賈秀華、武國光詐騙案重審雖已落幕,但其引發的爭議卻遠未平息——當司法判決與政策執行正面沖撞,當法律文書與基層治理實踐相互否定,最終受傷的不僅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基層治理的公信力和農民對法治的信任基礎。這場"司法與政策"的碰撞,實則是中國農村改革進程中權利確認與法律保障之間矛盾的典型縮影。
一紙判決引發的"確權地震":政策執行成果被司法否定
前郭縣法院的判決如同一把利劍,直接刺穿了農村"三資"清查工作的合法性外衣。法院認定被告人沒有"承包經營權",34.8萬元賠償款系詐騙所得,這一認定實質上否定了鄉村兩級組織在政府主導的"三資"清查中的確權行為,將多年來政策執行的成果打上了沉重的問號。
更令人憂慮的是判決所依據的邏輯鏈條:農民依據政府政策繳納費用獲得事實經營權→因權益受損獲得賠償→反而構成詐騙犯罪。這種邏輯一旦成立并推廣適用,全國數以億計的"事實承包者"——那些通過長期投入、實際經營而獲得集體認可的土地使用者,都將面臨不可預測的法律風險。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案件中所指出的,當前農村土地權益確認存在"立法、執法與司法的不統一"問題,這種不統一"既不利于農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土地法律關系的盡快穩定"。
證據采信的"選擇性失明"在本案中表現得尤為明顯。被告人提供的魚苗投放記錄、銷售賬目、村民證言等客觀證據未被采納,而有利于控方的個別證人證言卻被采信;村委會出具的權屬證明被認定為"被欺騙出具",卻無人追究造假責任;"三資"清查中政府收取費用、發放補償款的行為,在判決中神奇地"消失"了。這種證據處理方式,不僅違背了《民法典》關于事實物權的規定,更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應當全面把握法律規定與政策規定、改革措施的關系"的司法精神相左。
與法律的"打架"困局:基層治理的協調性危機
本案最核心的矛盾在于司法判決與"三資"清查政策的直接沖突。吉林省明確規定的"對農民歷史開墾的灘涂、水面,經清查登記后,經營權益及補償歸屬實際投入主體"政策,在本案中被司法實踐完全架空。這種沖突并非孤例,正如涉農土地糾紛研究顯示,我國農村土地管理領域長期存在"政策實踐與民意反饋"的脫節現象,政策落地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利益分配不均等問題常常導致矛盾激化。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參與"三資"清查工作的前郭縣司法機關,在審理此案時卻對清查工作的法理依據避而不談。這種"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的困境,暴露的是基層治理體系內部的嚴重不協調——政策制定者、執行者與司法裁判者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機制和統一的價值判斷標準。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調研報告曾尖銳指出:"在矛盾不能化解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好涉農土地糾紛,成為擺在法院面前無法回避的客觀難題",而解決這一難題需要"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司法參與共同化解涉農土地糾紛的工作機制"。
農村土地權益確認的"雙軌制"困境在本案中表現得淋漓盡致。一方面,政府通過"三資"清查等政策措施承認并規范歷史形成的土地經營關系;另一方面,司法系統卻可能因固守傳統產權觀念而否定這些事實權利。這種"雙軌并行"但方向不一致的狀況,使得農民無所適從——他們依據政策行事可能面臨法律風險,而遵循法律程序又可能被政策實踐邊緣化。
信任資本的流失:農民對政策與司法的雙重懷疑
當被問及案件明顯存在的問題時,有關部門的回應是"已經下判決了,我們也沒有辦法"。這種消極態度折射出更深層的治理危機——當政策執行與司法實踐相互否定,當農民依據政府政策行事反而面臨刑事風險,基層治理的權威性和一致性將受到嚴重挑戰。
基層治理的公信力危機不僅體現在官方回應上,更反映在農民的行為選擇中。寧夏紅寺堡區"55124"村級治理模式的成功經驗表明,保障村民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實現"還權于民、民主決策、取信于民",是化解基層矛盾的關鍵。而賈秀華案所展示的卻是相反的邏輯——農民依據公開政策獲得的權利被司法機關單方面否定,且缺乏有效的救濟渠道,這種狀況必然導致農民對政策和法律的雙重懷疑。
更為深遠的影響在于農村改革進程可能因此受阻。當前,我國正在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宅基地改革、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重大舉措。這些改革成功的前提是農民對政策和法律的信任,而賈秀華案之類的沖突卻在不斷侵蝕這種信任基礎。如棗莊山亭區信用體系建設經驗所示,基層治理需要"將群眾的道德行為與信用聯姻,通過數據化的信用積分精準量化評價誠信和道德行為,從而激發村民向上向善的內生動力"。但當司法判決與政策承諾背道而馳時,這種"信用聯姻"的基礎將不復存在。
構建協調統一的農村權益保障體系:賈秀華案的深層啟示
賈秀華案的啟示遠超個案本身,它直指我國農村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核心難題:如何構建政策與法律協調統一的農村權益保障體系。當前亟需從多個層面入手,化解這一困局。
司法系統需要確立尊重農村改革實踐的裁判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案件審理中提出,應當"在法治框架內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全面把握法律規定與政策規定、改革措施的關系。這一精神應當延伸至所有涉農案件審理中,司法機關對政府主導的農村改革措施應當給予必要的尊重和認可,除非這些措施明顯違背法律基本原則。
建立政策與法律的協調審查機制勢在必行。對于"三資"清查這類重大農村改革舉措,應當在政策出臺前進行法律合規性審查,政策實施中建立司法報備制度,政策執行后及時總結經驗并上升為法律制度。山東省寧陽縣鄉飲鄉的"信用+基層治理"模式表明,將政策創新與村民自治有機結合,能夠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這種經驗值得在更高層面上推廣。
完善農民權利救濟渠道是解決當前矛盾的關鍵。當政策與法律沖突導致農民權益受損時,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行政調解和司法救濟機制。北京市一中院的調研建議值得借鑒:"加強對農業承包仲裁委員會工作的支持力度,引導涉農土地糾紛更多地通過仲裁解決",同時"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辦公室、農經站,就共同化解涉農土地糾紛案件建立合作機制、聯動機制"。
賈秀華武國光案猶如一面鏡子,照見了中國農村法治建設的短板與痛點。鄉村振興不能只靠政策單兵突進,更需要法律制度的同步保障;基層治理不能各部門"各自為政",必須建立政策與法律協調統一的機制。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守住基層治理最寶貴的"信任資本",為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