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關于罪犯肖占偉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鄂2801刑初541號
罪犯肖占偉,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陽市,漢工族,初中文化,無業。
2024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24)鄂2801刑初541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肖占偉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本案現已生效。
經查,罪犯肖占偉在判決宣告時懷孕,2025年1月12日產下一子,現處于哺乳期,符合司法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肖占偉暫予監外執行。
二0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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