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年后,女子發現丈夫有12年的HIV病史,丈夫稱因其表示“不發生性關系不要小孩”就沒告知,不屬于故意隱瞞。
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公開的判決書顯示,2023年2月9日,阿芳與阿華登記結婚,婚后一個月開始分居,雙方未發生性行為。
結婚一年后,阿芳得知阿華2012年就被查出感染有HIV(艾滋病)病毒,婚前未告知阿芳。也因此事,雙方開始協議離婚。
2025年1月,阿芳被診斷為焦慮抑郁狀態。阿芳認為,阿華在婚前和婚后的隱瞞行為導致她的精神出現抑郁癥狀,起訴索賠5萬元。
“雙方婚后也未發生性行為,婚后一個多月就分居。”阿華辯稱,雙方屬于形式上的婚姻,并且雙方婚前做過婚檢,因阿芳說不發生性關系不要小孩,婚檢機構才未告知她,不屬于故意隱瞞的情形。
法院審理認為,阿華在與阿芳登記結婚前未如實告知自身感染有HIV病毒,應當屬于故意隱瞞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故雙方的婚姻符合可撤銷的情形。判決撤銷二人的婚姻關系,阿華賠償阿芳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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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此事中,婚檢機構是否有義務告知結婚雙方體檢情況,法院判決賠償阿芳2萬元是否合理?
北京浩略律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佩律師告訴“法度Law”,HIV(艾滋病)屬于婚前醫學檢查的主要疾病中的指定傳染病,婚檢機構有義務向受檢者告知相關情況,但基于對患者隱私權的保護,未經受檢者本人允許的情況下,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相關信息,因此未告知另一方屬于履行保密義務的行為,不屬于故意隱瞞。但是根據《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修訂)》,發現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時,婚檢機構在《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醫學意見欄應當注明“建議暫緩結婚”,醫師在提出“暫緩結婚”等醫學意見時,應對可能產生的后果給予重點解釋,并由受檢雙方在體檢表上簽署知情意見。如果未做此項工作,屬于違反規定的行為。
另外,張佩律師認為,法院判決賠償是合理的。艾滋病屬于重大疾病,在登記結婚前未如實告知,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并請求損害賠償,法院綜合考慮隱瞞病史的主觀惡意,以及對阿芳心理及未來婚姻造成的現實傷害,以及目前的抑郁狀態與隱瞞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判決賠償2萬元,具有法律依據且符合情理。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隋思金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根據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包括婚前醫學檢查,發現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采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并在“醫學意見”欄內注明,發現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或其他醫學上認為應暫緩結婚的疾病時,注明“建議暫緩結婚”,對于婚檢發現的可能會終生傳染的不在發病期的傳染病患者或病原體攜帶者,在出具婚前檢查醫學意見時,應向受檢者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及采取其他醫學措施的意見。若受檢者堅持結婚,應充分尊重受檢雙方的意愿,注明“建議采取醫學措施,尊重受檢者意愿”。
換言之,如果阿芳與阿華的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嚴格按照衛生部要求操作,阿芳必然知曉阿華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醫學意見為“建議暫緩結婚”,并可以進一步了解到具體疾病情況。正是因為婚前醫學檢查機構未嚴格依照衛生部的規定,導致阿芳未在第一時間了解到阿華的病情,所以說婚檢機構有故意隱瞞的嫌疑。
另外,隋思金律師表示,阿華2012年確診,婚前婚后均未告知,構成故意隱瞞。“無性婚姻”不豁免告知義務:婚姻包含共同生活、情感依賴等多重權益,健康知情權是配偶權核心內容,與是否發生性行為無關。法院酌定2萬元賠償,考慮實際接觸少(無性+分居早),未造成生理感染損害等因素。區別于離婚損害賠償,撤銷婚姻的賠償聚焦于對婚姻締結欺詐的懲戒,涵蓋精神損害與信賴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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