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是無數漂泊者安身的“小家”,方寸之地承載著生活起居,也考驗著租客與房東的責任擔當。然而,隨著租房行為日益常見,與之相關的各類問題也日漸凸顯。
本期案例的主人公李某,用電暖器烘烤衣物一時不慎,引發了火災,損失慘重,這被燒掉的家,該怎么賠?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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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張某于2023年7月將自有房屋租賃給李某,并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李某在租賃期間應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如發生事故李某應負全部責任”。
2025年初,上述房屋發生火災,恩施市消防救援大隊調查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系租客李某使用電暖器烘烤衣物不慎引發。
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金額產生激烈爭議:房東張某主張按原裝修價值索賠,租客李某則認為裝修已使用多年,應按折舊后價值計算。
經相關部門多次調解未果,房東張某遂將李某訴至恩施市法院,請求判令李某賠償房屋裝修及家具電器等損失20萬元、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起按每月1500元計算的租金損失(直至賠償款付清),并承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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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火災事故認定書》系專業機構依法作出,程序合法、內容客觀,法院對此予以采信。
此案中,雙方對房屋受損事實無異議,但對裝修損失賠償標準分歧巨大,法官分析,若啟動司法鑒定,雖能精準確定損失金額,但不僅耗時漫長,還會產生高額鑒定費用,顯著增加雙方的訴訟成本。
本著“司法為民、實質化解糾紛”理念,法官向雙方釋法明理,指出火災雖系李某重大過失所致,但非故意,雙方均有損失;結合專業裝修公司出具的現狀修復報價單,詳細分析訴訟風險及鑒定成本后,雙方最終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李某賠償張某房屋損失共計145000元,并于2025年8月3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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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突發狀況賠償”是實踐中對租賃期間因意外事故導致損失的責任承擔與金額確定的通俗說法,其核心在于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明確租客與房東的賠償義務,平衡雙方權益。
在租賃關系中,由于角色分工、權利義務等因素影響,租客與房東對突發狀況的賠償責任存在明確邊界:在租房失火的情況下,如果是因承租人操作不當(如本案中李某使用電暖器烘烤衣物),承租人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作為房屋實際權利人,需確保提供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符合安全標準,若因設施本身存在隱患且出租人未盡維修或提示義務導致事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同時,處理賠償的關鍵在于事前明確約定權利義務,事后優先協商解決;若爭議難解,法院會結合專業機構的現狀修復報價,引導雙方評估成本與風險,通過調解達成務實方案,既避免擴大損失,也確保賠償金額與實際損失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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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來源丨駐七里坪街道訴訟服務團隊
作者丨譚慶芳 唐 苗
編輯丨唐 苗
美編丨喻靖堯
審核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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