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無效,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規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的
(注:這個補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每月不繳納社保費用,將這個單位承擔的社保費用當中的一部分,支付給勞動者),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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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之前關于自愿放棄社保的約定,法院判決基本也是這個約定無效,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是進一步加以明確而已。
但關于員工自愿放棄社保,是否可以以這個為理由,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離職經濟補償? 法院判決并不一致。
比如上面這個案例,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和經濟補償,最后離職后,起訴單位要求給予經濟補償,一審、二審和再審法院都沒有支持。
一審判決:
王春嬌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拒絕辦理社保的行為承擔責任,王春嬌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對此不予支持。王春嬌提供的證據其出具的申請是在公司強制要求下非自愿書寫,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一審判決對王春嬌主張經濟補償的訴求不予支持。
王春嬌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權基礎,實際上是需要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存在過錯。
而本案中,王春嬌三次出具申請公司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應當認定王春嬌未能辦理社會保險的主要原因是因其個人的意志,若仍支持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王春嬌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簽署證明的行為負責,在其未提供證據證實公司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時,應當對其簽字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故王春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王春嬌在仲裁階段以及一審、二審上訴狀中,均對證明中其簽字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僅是主張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強制義務以及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迫使簽署證明,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春嬌仍不服,向山東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王春嬌自愿不繳的情況下,其再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高院認為,本案中,王春嬌對于其曾書面申請公司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無異議,并認可書面申請上簽名的真實性。在其未提供證據證實魏橋公司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時,應當認定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其應對其簽字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雖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在王春嬌自愿不予辦理的情況下,其再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原判決對其該項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案號:(2021)魯民再11號
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釋來看,那么上面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就會改變。
當然,員工放棄社保聲明或協議,肯定不能免除企業補繳義務。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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