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載你一路!”日常生活中,朋友間無償“搭便車”很常見,倘若發生交通事故致乘坐人受傷,“好意搭載”是否能免責?
讓我們一起走進今日的“拍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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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黃某與曾某系朋友關系。2024年11月,曾某騎電動自行車搭載黃某,途中因車輛顛簸,曾某操作不當導致電動自行車側翻在地,致二人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曾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無責。黃某所受之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兩人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黃某遂將曾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共計11余萬元。
曾某認為,其出于善意無償搭載黃某至目的地,在行駛過程中因操作不當造成本次事故,應當適用“好意同乘”原則,且黃某明知自己駕駛非營運車輛,自愿搭乘行為與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曾某是否對黃某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及責任大小。曾某作為駕駛人應當知曉其屬于違規搭載黃某,行經事發路段操作不當,發生側翻造成黃某受傷,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具有明顯過錯,其作為直接侵權人應當對黃某受傷致殘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其無償搭載黃某,屬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行為,在行駛過程中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減輕賠償責任。而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顧自身危險搭乘曾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客觀上增加車輛承重,造成駕駛人對車輛掌控產生影響,主觀上缺乏安全意識,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應對自身損失承擔部分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曾某承擔黃某損失60%的賠償責任,黃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
法官說法
“好意同乘”的減責規則并非是對安全義務的豁免。無論是駕駛人還是搭乘者,均應對自身行為負責,駕駛人需遵守交規、確保車輛安全、謹慎駕駛;搭乘人亦應盡到避免干擾駕駛、主動規避風險等義務。雙方唯有繃緊交通安全之弦,才能在鼓勵善行的同時,減少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四川省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六)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12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文 稿|張 娟
編 輯|廖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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