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8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劉某江交通肇事宣告無罪案”值得關注。
2023年6月9日11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江駕駛無號牌電動正三輪摩托車沿河北省邢臺市任澤區楊官線由西向東行駛,孫某平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載被害人李某坤同向行駛。孫某平在超越劉某江時恰遇對向駛來一輛卡車,孫某平緊急右打方向,與劉某江的車輛發生剮蹭,導致李某坤從后座摔下受傷并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劉某江在現場短暫停留后駕車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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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對于本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1.關于事故發生原因。孫某平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在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未戴安全頭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較大。劉某江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駛出道路時未確保安全、未戴安全頭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較小。李某坤乘坐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較小。2.關于責任認定。劉某江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駛出道路時未確保安全、未戴安全頭盔、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認定劉某江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平、李某坤無責任。
河北省邢臺市任澤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冀0505刑初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劉某江無罪。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法院認為,本案中,經審查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的事故發生原因、目擊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證據,可以認定:孫某平在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等交通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人劉某江逃逸前的交通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其逃逸行為并非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亦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情節,故其行為依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判決生效后,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某江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郭宇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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