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驚嚇后要求狗主人賠償是否合理,需結合具體情形判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但若能證明損害由受害人故意(如主動挑釁狗)或重大過失(如突然沖向狗)導致,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若狗的驚嚇行為導致受害人實際損害,如摔倒受傷、財物損壞,或引發心臟病等特殊體質疾病,且狗主人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如未牽繩、未戴嘴套),則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例如,老人因狗驚嚇引發心臟病住院,經鑒定疾病參與度為50%,狗主人需承擔50%醫療費用。
若僅受驚嚇未造成實際損害,或狗主人已采取嚴格管理措施(如牽繩、避讓行人),且損害由受害人自身原因導致,則無需賠償。此外,若狗屬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即使已采取管理措施,只要造成損害,狗主人需承擔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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