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高度:衡量律師“偉大”的標尺
法律職業中的“偉大”,不僅取決于業務技巧或客戶名單,更在于是否在執業中維護并拓展了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其核心使命是限制公權力、保障公民自由與尊嚴。能夠把抽象的憲法條文轉化為個體可感知、可救濟的現實權利,并推動制度改進的律師,才有可能從“優秀”跨越到“偉大”。
在現代法治國家,律師是憲法實施的中介。憲法的生命不在于文本,而在于司法與執法的日常實踐;而律師正是讓憲法從紙面走向現實的重要力量。
二、商事律師:在規則籠中,觸碰憲法的機會稀薄
商事律師的主要任務,是在既定法律與市場框架內,為企業提供交易設計、合同起草、合規審查、風險控制等服務。這些領域的法律多屬民商法或行政監管法,直接觸及憲法權利的機會較少。
1. 業務特性
商事法律服務的邏輯是“在規則內求效率”,而非挑戰規則本身。即使遇到行政許可、投資政策等爭議,也通常停留在法規和部門規章層面,很少上升到憲法權利的直接爭議。
2. 激勵機制
律所評價體系偏重創收與客戶穩定度,這使得商事律師缺乏動力去接手高風險、低回報、周期長的公共利益案件。
3. 例外情形
例如,在某起跨國并購案中,律師團隊援引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和外商投資自由原則,成功促使地方政府撤銷對外資企業的歧視性審批限制。這雖是商事案件,但已觸及憲法平等保護與財產權條款——這樣的例子雖稀少,卻證明商事律師并非完全與憲法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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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刑辯律師:天然 更接近“大律師”的通道
與商事律師不同,刑事辯護直接站在憲法核心權利的前線。刑事訴訟法常被稱為“憲法的測震儀”,因為它將憲法保障的生命權、人身自由權、辯護權等,轉化為具體的程序規則——任何程序震動都可能預示憲法權利的受損。
1. 權利密度高
刑事案件涉及的往往是對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重大剝奪。酷刑、非法取證、超期羈押等問題,本質上是對憲法權利的侵犯。
2. 制度化落點明確
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律師會見權、閱卷權、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控辯平等原則等。這些都是憲法原則的具體化——辯護人一旦堅持運用,就直接在捍衛憲法精神。
3. 個案推動制度
例如,2010年代的某起重大貪污案中,辯護律師堅持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提出偵查階段存在刑訊逼供,并引用憲法禁止侮辱人格和保障人身自由的條款。雖然法院未直接引用憲法作出裁判,但因案情影響廣泛,最高法院隨后下發司法解釋,細化了非法證據排除的操作程序。這就是個案推動制度的典型。
四、中國沒有憲法法院,憲法律師能否存在?
在德國、意大利等國,律師可直接向憲法法院提起違憲訴訟;在美國,律師可通過司法審查機制推動憲法權利的確立。而在中國,憲法的最高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獨立的憲法法院,也不能通過普通法院直接宣告法律違憲。
現實限制有:缺乏直接的憲法訴訟通道;制度環境對挑戰性憲法主張有較高職業風險。
憲法律師在中國不是正式的職業類別,而是一種執業理念與策略:
刑事案件嵌入憲法抗辯
某起“超期羈押”案中,律師援引憲法第37條關于人身自由的保障,并結合刑事訴訟法的羈押期限規定,最終促使檢察院撤銷逮捕決定,被羈押人提前獲釋。
行政訴訟與公益訴訟
在某地的空氣污染公益訴訟中,律師團隊在民事公益訴訟中引用憲法第26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的條款,并輔以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推動法院判令企業和地方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立法與政策建議
有律師在代理教育資源分配不均的案件后,提交了關于“受教育權”的政策建議,最終促成省級政府出臺跨區就學政策調整方案。
這些路徑雖然不具備“憲法法院”的直接性,但在實務中依然能讓憲法產生實質約束力。
五、成為“大律師”的現實策略
精研程序法
熟悉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證據規則,將其與憲法條款對應起來,形成有力的權利主張邏輯。
個案制度化
不止于贏案,而是將案件經驗總結為制度缺陷報告,遞交給立法、司法或主管機關。
跨界結盟
聯合學者、公益組織、媒體,將個案上升為公共議題。
風險管理
合理評估并控制職業風險,確保長期可持續地推進權利議程。
長期主義
憲法權利的實現往往是“積案成勢”,需要多年的積累與堅持。
總之,“大律師”不是收入高、客戶多的代名詞,而是能在職業生涯中不斷捍衛憲法權利、拓展自由邊界的人。商事律師若要達到這個境界,需要跳出商業化慣性,擁抱公共法律責任;刑辯律師則擁有天然的制度舞臺,只要不放棄權利抗爭,就能不斷接近“大律師”的境界;憲法律師的存在,不取決于是否設立憲法法院,而取決于律師是否愿意在現有體系中,讓憲法在每一個案件中鮮活起來。
最終,爭取憲法權利,不僅是律師的職業良心,更是其成為“大律師”的唯一正道。
莊玉武律師,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為主業,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大成律師,聯系電話:1380453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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