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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2日22時52分許,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住院治療,304幢建筑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68.66億元。有媒體稱建國以來最大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事故調查組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視情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建議不再給予其處分。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49名企業人員和公職人員,根據查明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最重的被判死緩:
瑞海公司(13人)
于學偉,瑞海公司董事長。犯罪罪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單位行賄罪判處刑罰: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十二年,并處罰金50萬元;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七年;以單位行賄罪判處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罰金70萬元。
董社軒,瑞海公司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犯罪罪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刑罰: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無期徒刑;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十一年,并處罰金50萬元;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七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并處罰金50萬元。
只峰,瑞海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犯罪罪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刑罰: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無期徒刑;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十一年,并處罰金15萬元;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七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并處罰金15萬元。
尚慶森,瑞海公司副總經理,犯罪罪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刑罰: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十年;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六年,并處罰金8萬元;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8萬元。
曹海軍,瑞海公司副總經理,犯罪罪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刑罰: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十年;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六年,并處罰金8萬元;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8萬元。
郭向濱,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長。犯罪罪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刑罰: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八年;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五年,并處罰金7萬元;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7萬元。
宋齊,瑞海公司財務總監。犯罪罪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六年;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四年,并處罰金6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6萬元。
李亮,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犯罪罪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三年;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一年,并處罰金1.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劉振國,瑞海公司副總經理。犯罪罪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八年;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五年,并處罰金7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7萬元。
田旺,曾任瑞海公司副總經理。犯罪罪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三年;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萬元。
周志剛,瑞海公司操作部業務員。犯罪罪名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刑罰: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李雅翔,瑞海公司出口裝箱部副經理。犯罪罪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四年;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萬元。
楊默,曾任瑞海公司辦公室主任。犯罪罪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三年;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萬元。
中介評估機構和設計單位(11人)
趙伯揚,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總經理。犯罪罪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萬元。
曾凡強,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安全評價師,犯罪罪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雷全川,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犯罪罪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孫金霞,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安全評價師,犯罪罪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劉潤柱,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犯罪罪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宋維敏,交通運輸部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院天津水運安全評審中心副主任,犯罪罪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吳學強,曾任天津港中化石化碼頭有限公司總經理,犯罪罪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5萬元。
唐躍民,天津市東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犯罪罪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徐鳳霞,天津東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咨詢與信息化部部長,犯罪罪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
王夢海,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安全評價師,犯罪罪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朱超祥,天津濱海安全評價師事務所評價師,犯罪罪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5萬元。
交通運輸部門(9人)
武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李志剛,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犯罪罪名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刑罰:以濫用職權罪判處七年;以受賄罪判處六年,罰金2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20萬元。
么鐵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副主任,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刑罰: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四年六個月;以受賄罪判處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0萬元。
馮剛,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處長,犯罪罪名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刑罰:以濫用職權罪判處七年;以受賄罪判處三年,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罰金10萬元。
高永吉,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董建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副處長,犯罪罪名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刑罰: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六年六個月;以受賄罪判處二年,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罰金10萬元。
楊寶清,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調研員,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隋旭東,天津海事局辦公室主任,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王金文,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犯罪罪名濫用職權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海關系統(5人)
王家鵬,天津海關副關長,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刑罰:以玩忽職守罪判處五年,以受賄罪判處二年,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罰金10萬元。
潘軍,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副處長,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劉俊倩,天津新港海關關長,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孫革志,天津新港海關副關長,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柴政,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副處長,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5人)
鄭慶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李洪鋒,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助理,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鄭樹國,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安監部副部長,南疆安全監督站常務副站長,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劉偉,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招商二部部長,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刑罰:以玩忽職守罪判處七年;以受賄罪判處四年,罰金4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罰金40萬元。
顧育農,天津港公安局局長,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刑罰: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四年六個月:以受賄罪判處一年,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罰金10萬元。
安監部門(4人)
高懷友,天津市安監局副局長,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肖映紅,天津市安監局監督管理三處處長,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曹春波,天津市濱海新區安監局局長,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鄧衛東,天津市濱海新區安監局第一分局局長、天津港集裝箱物流園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站站長,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規劃部門(2人)
朱立明,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局長,犯罪罪名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李云,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建設項目處處長兼行政審批處處長,犯罪罪名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刑罰:以濫用職權罪判處七年;以受賄罪判處五年,罰金5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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