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虛開稅額入手實現有效辯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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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以虛開稅額的多少來定罪量刑的,因此,虛開稅額的多少不僅影響定罪,也影響量刑。
那么,如何降低指控的虛開稅額,實現罪輕,甚至無罪的辯護效果,就顯得尤為重要了。那么“如何從虛開稅額入手實現有效辯護”呢?
下面來聊聊既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同時又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也就是平常所說的虛進虛出。
有不少虛開專票案件都存在著虛進虛出的情況,而有些公訴機關也將虛進虛出的稅額簡單地相加,來認定為犯罪的數額,并以此數額來提出量刑建議。
但是,對于虛進虛出情況下,虛開稅額不能簡單地相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同一購銷業務名義,既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又虛開銷項的,以其中較大的數額計算。”
因此,對于以同一購銷業務名義虛進虛出的,僅以其中較大的數額確定為虛開稅額。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當事人虛進稅額255萬元,虛出稅額也是295萬元,累計起來就是550萬元,按這個稅額來認定則屬于數額巨大,當事人可能就要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了。
但是,如果僅按其中較大的295萬元來計算,則僅屬于數額較大,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適用刑罰。
例如:某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某某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為:“關于原判決犯罪數額認定是否正確問題。經查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沒有實際經營活動,為掩蓋犯罪事實,既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虛開的稅款數額應以其中較大的一項計算。”
因此,對于存在虛進虛出的案件,如果公訴機關以累計的稅額來指控,辯護人應仔細地分辯是否屬于同一購銷業務名義,以期達到降低指控的稅額,實現罪輕辯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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