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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網友小王通過社交平臺發布動態稱,我們刷短視頻的時候經常刷到一些第三方助貸公司的視頻廣告,而這些視頻廣告展示的內容大部分都聲稱利率低,借款10000萬元利息有多么的低,但大家一旦點入視頻鏈接的網站就會發現,在這些視頻廣告鏈接的網站版權處有這樣的一句話“年利率7.2%-35.99”的提示,接著就是資金方某某小貸公司。
而奇怪的是,這些助貸公司的年利率到底是資金方設定的,還是這些助貸平臺設定的,若是資金方小額貸款公司設定的話,用戶申請的貸款到底具備什么樣的資質才能申請到年利率7.2%的貸款呢?
首先,我們對這些充斥著低息承諾的助貸視頻廣告鏈接網站深入調查后,一個令人警惕的現象逐漸浮出水面:這些網站的備案主體,竟大多是曾經活躍在 P2P 行業的公司。而更讓人不安的是,從這些公司的工商注冊信息來看,其經營范圍內壓根沒有相關金融業務以及網絡居間借貸的核準經營范圍,部分助貸網站的運營主體在注冊資金及相關要求上也完全不達標,這意味著它們正處于赤裸裸的非法經營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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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了,我們經常在網上看到一些從事P2P業務的公司“轉型”助貸公司,但其根本的運營主體業務根本沒有改變,而從這些短視頻中刷到的這些廣告來看,他們從事助貸業務和P2P業務驚人的相似,同樣點擊這些視頻廣告就會進入貸款申請的界面,從這些界面同樣能看到能申請到多少多少金額,然而,當用戶真正申請的時候,真的能申請到這些金額的貸款嗎?很顯然這是不可能的,顯示能申請到多少多少金額的貸款只不過是誘導用戶填寫申請貸款的資料,而具體能申請多少還是以他們的資質評估為準。
這就像我們經常收到的貸款短信一樣,他們在短信中稱多少多少貸款金額已經通過審核,點擊短信中的網址就能申請的誘導式貸款騙局一樣,有很多人在收到這樣的短信之后,點擊他們的網址進行申請,結果不是申請的金額比較少,甚至于還有很多人無法申請到貸款,那么說,收到這樣的短信難道不就是詐騙嗎?
說實話,現在的這些助貸公司其實就是曾經的P2P平臺,這些平臺所運營的主體根本沒有任何關于金融信息服務、網絡借貸中介服務、助貸類的核準經營范圍,而是他們背后投資了一些異地的小額貸款公司或保險類公司以后,借助這些小額貸款公司或保險類公司從事相關的助貸業務,那么問題來了,這種借助其他公司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難道不就是電信的非法經營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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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邏輯來看,助貸平臺的主體公司與其投資或全資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保險類公司雖存在股權關聯,但其作為獨立法人,各自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獨立的經營決策權限,更重要的是,各自有著經核準的獨立經營范圍。
況且說,《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這意味著,每個法人主體都只能在自己的 “一畝三分地” 里開展業務,不能越界。
再說了,助貸平臺主體公司借 “殼” 另一公司的經營范圍開展自身經營活動,本質上是一種規避法律監管的行為,這就像本身不具備開展貸款中介服務的資質的公司,卻通過其投資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變相從事相關業務,然而,這種類似于“曲線救國” 的方式完全違背了公司登記管理的基本原則,也使得交易相對人難以清晰判斷實際開展業務的主體資質,增加了交易風險。
更關鍵的是,這種行為完全是超范圍經營的行為,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市場主體應當按照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未經核準登記,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的經營活動的,將面臨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如果助貸平臺的借 “殼” 行為涉及金融業務,還可能觸犯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面臨更嚴厲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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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這些助貸公司之所以以借“殼”的形式經營,其實就是在規避風險,也是在逃避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嫌疑,客觀的講,這種借“殼”行為在遇到糾紛時,若以 “殼公司” 的經營范圍為自己辯護的做法難以成立。
因為實際開展業務的是助貸平臺主體公司,其超范圍經營的事實并不會因股權關聯而被掩蓋,相應的法律責任也應由其自身承擔。而被借 “殼” 的公司若明知對方借 “殼” 卻予以配合,也可能需承擔連帶責任。
更準確的說,這種借“殼”經營的助貸公司還存在極大的風險,比如說,對于借款人而言,在遇到問題或糾紛時,由于助貸公司經營的平臺實際開展業務的助貸平臺主體公司并無相應經營資質,其提供的服務往往缺乏規范約束,其中就存在在設立貸款合同條款方面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暗藏陷阱的情況,一旦發生糾紛,助貸平臺可能以自身無資質為由推卸責任,而被借 “殼” 的公司也會以實際經營者并非自身進行抗辯,借貸人將陷入維權無門的困境。
此外,這類平臺通常在用戶注冊的時候收集用戶的手機重要隱私,再加上其不具備保障隱私的能力,有可能會導致個人隱私泄露,特別是用上這些助貸平臺也可能存在不規范之處,借貸人的個人信息泄露風險大大增加,可能引發電信詐騙、惡意催收等一系列連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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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這種借“殼”經營的助貸平臺還存在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通常來說,合法合規的助貸機構需要投入大量成本滿足資質要求、完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而借 “殼” 經營的平臺則通過違規操作降低了運營成本,以不正當手段搶占市場份額。這會導致 “劣幣驅逐良幣” 的現象,讓那些堅守合規底線的機構難以生存,進而擾亂整個助貸行業的正常秩序。
同時,由于這些助貸平臺游離在監管之外,其業務開展缺乏透明度,可能出現虛假宣傳、高利貸、暴力催收等亂象,加劇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因素,甚至引發區域性的金融風險。
然而,對于被借 “殼” 的小額貸款公司或保險類公司來說,同樣面臨著巨大的法律和聲譽風險。雖然從法律層面它們是獨立主體,但一旦借 “殼” 的助貸平臺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如大規模逾期、涉及非法集資等,被借 “殼” 公司很難完全撇清關系。
此外,這種借 “殼” 模式還可能引發連鎖式的法律追責。助貸平臺的實際控制人及相關負責人,可能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等面臨刑事處罰。而對于為這種行為提供便利的短視頻平臺等渠道,若明知平臺無資質仍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服務,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違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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