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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13號,以下簡稱“新解釋”)正式施行。該解釋旨在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動,統一司法裁判尺度,也標志著我國對此類犯罪的規制進入“精準化、體系化”新階段。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一、新解釋核心意見內容
新解釋共12條,從概念界定、認定標準、定罪處罰到特殊情形處理,構建了完整的司法適用規則體系,核心內容可概括為六大板塊:
(一)界定核心概念,厘清規制邊界
新解釋第一條首次以法律解釋形式明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關鍵術語的內涵與外延,消除過往認定爭議:
“犯罪所得”:限定為“通過犯罪得到的贓款、贓物或其他財產性利益”,強調其“犯罪關聯性”與“財產屬性”,排除非財產性利益;
“犯罪所得收益”:特指“通過犯罪所得獲取的孳息等財產性利益”,如贓款存入銀行產生的利息、贓物出租獲得的租金;
“其他方法”:采用“列舉+兜底”模式,將具體手段擴展為涵蓋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財產轉換(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資金轉移(轉賬等支付結算方式)、跨境轉移資產等,既覆蓋傳統行為,也包括虛擬貨幣轉移、跨境洗錢等新型手段。
(二)細化“明知”認定,錨定主觀故意
針對“明知”這一主觀要件認定難的痛點,新解釋第二條確立“綜合審查判斷”規則,明確“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并結合以下客觀因素綜合考量:
- 行為人接觸、接收的信息及經手犯罪所得的具體情況;
-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如數額異常巨大可能提示明知);
- 犯罪所得的轉移、轉換方式(如深夜轉移、拆分小額轉賬等明顯異常操作);
- 交易行為、資金賬戶的異常特征(如無合理憑證、低價交易、賬戶頻繁收支不明資金等情形);
- 行為人的職業經歷(如廢品收購商應知曉廢品需合法來源)、與上游犯罪人的關系(如長期合作可能意味明知);
- 行為人的供述與辯解(需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避免單一依賴)。
(三)確立定罪原則,平衡寬嚴尺度
新解釋第三條明確定罪處罰的核心原則——綜合考量多因素,避免“唯數額論”:補充結合上游犯罪的性質與社會危害(毒品犯罪與普通盜竊的危害差異)、掩飾隱瞞行為的情節與后果(是否導致贓款無法追回)、對司法秩序的妨害程度(是否阻礙上游犯罪偵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同時,第四條設置“從寬出口”,規定行為人認罪認罰且積極配合追繳,同時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 具有法定從寬情節(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
- 為近親屬掩飾、隱瞞,且系初犯、偶犯(避免過度打擊);
- 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
- 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如數額極小且及時退贓)。
(四)分層設定“情節嚴重”,兼顧上下游
新解釋第五條針對不同上游犯罪的量刑標準差異,設置差異化的“情節嚴重”門檻,避免下游犯罪量刑“倒掛”:
1.上游犯罪為非法采礦罪等“高數額標準犯罪”(定罪量刑數額通常較高):掩飾、隱瞞數額達500萬元以上,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情節嚴重”:
- 多次實施掩飾、隱瞞行為;
- 涉及特定款物(電力設備、交通設施、救災/搶險/防疫款等所得及收益);
- 拒不配合追繳致贓款贓物無法追回;
- 造成損失250萬元以上;
- 其他嚴重情節。
2.其他上游犯罪(如盜竊、詐騙等普通犯罪):掩飾、隱瞞數額達50萬元以上,且具備上述除“造成損失250萬元以上”外的情形,或造成損失25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情節嚴重”。
同時明確要求,認定“情節嚴重”需與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比如說,下游掩飾隱瞞100萬元非法采礦贓款的量刑,不應超過上游非法采礦罪的量刑。
(五)規范數額計算與特殊行為定性
1.數額計算規則(第六條):
- 時間節點: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的數額為準;
- 價格認定:收購/代為銷售價格高于實際價值的,按“收購/銷售價格”計算(比如說以10萬元收購實際價值5萬元的贓車,按10萬元計);
- 累計計算:多次實施且未經行政處罰、依法應追訴的,數額累計計算。
2.特殊行為定性(第七條至第九條):
- 事前通謀:與盜竊、搶劫等行為人事前通謀,事后掩飾、隱瞞的,以“上游犯罪共犯”論處(如事前約定“盜竊后幫你銷贓”,構成盜竊罪共犯);
- 侵吞犯罪所得:對犯罪所得實施盜竊、搶劫、詐騙的,以相應侵財犯罪定罪(如盜竊他人盜竊的贓款,構成盜竊罪,而非掩飾隱瞞罪);
- 想象競合:同時構成掩飾隱瞞罪與其他犯罪(如洗錢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六)明確上游犯罪前提與單位犯罪規則
1.上游犯罪前提(第十條):
認定掩飾隱瞞罪以“上游犯罪事實存在”為前提,但上游行為人未到案、死亡或無刑事責任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不影響本罪認定。例如:未成年人實施盜竊后將贓物交他人掩飾,雖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責任,但下游掩飾行為仍可定罪,避免“上游脫責導致下游脫管”。
2.單位犯罪處理(第十一條):
單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雙罰制);
盜用單位名義:行為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個人私分的,按“自然人犯罪”處理(避免單位成為個人犯罪的“保護傘”)。
二、遠離犯罪的警示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可能因疏忽接觸到犯罪所得,稍有不慎就可能觸碰法律紅線。記住這三個“不”,能有效規避風險:
不貪圖“便宜”:面對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物品(如無憑證的二手車、低價黃金首飾),務必核實來源。新解釋明確“低價交易”是認定“明知”的重要依據,切勿因貪小利卷入犯罪。
不盲目“幫忙”:替他人轉移資金、保管物品前,多問一句“來源”。若對方要求深夜轉賬、拆分多筆小額操作,或拒絕提供合法憑證,極可能是掩飾隱瞞行為,需果斷拒絕。
不忽視“近親屬”特殊情況:即便為近親屬掩飾隱瞞,也需滿足“初犯、偶犯”且“情節輕微”才可能從寬。若近親屬涉及毒品、詐騙等嚴重犯罪,仍可能被追責,切勿抱有“親屬幫忙不犯法”的僥幸。
暢森律師告訴你
此次新解釋的出臺,既是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適用的細化,更向社會傳遞了清晰的行為指引:無論是普通公民還是行業主體,都需對“贓款贓物”保持高度警惕,不碰紅線、守住底線。遵守法律,從認清“什么不能做”開始——這既是對自己的保護,也是對社會秩序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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