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追風小葉”的二審判決來了。
2025年9月11日,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上訴人何某某(網名“追風小葉”)與被上訴人羅某某、曾某某及原審被告成都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請看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情況說明(也可直接忽略,選擇往下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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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此段:“地鐵安保員向車控室報告,征得三人同意后,引導自行下車解決糾紛,期間沒有發生肢體接觸。站臺期間,何某某自行脫下鞋襪讓值班站長檢查,值班站長告知其無權檢查,并應何某某要求報警。等待期間,沒有行人駐足、圍觀或打聽。民警到達后詢問情況,帶領三人乘坐地鐵前往警務室,期間民警觀察后確認,地鐵行進時,何某某鞋面金屬片因反射燈光,形成閃光點。在警務室,民警對何某某的鞋子進行檢查,確認沒有攝像設備后,向羅某某、曾某某澄清。羅某某、曾某某隨即向何某某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擔何某某打車費用,何某某表示不接受道歉。民警做接警記錄后,對羅某某、曾某某進行了批評教育。”
這個段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反映了該糾紛的由來,二女生懷疑“追風小葉”偷拍,然后“追風小葉”自證清白,二女生當場道歉,警察對二女生進行了批評教育。事就這么一個事,不復雜。
如此,該糾紛就注定結局了,前幾天我對該二審案件就寫過文章《追風小葉案件二審即將開庭,案件能否迎來轉機?》,對此進行了解讀和預測,我認為該案的結果對“追風小葉”很不樂觀,現在的結局是果不其然。“追風小葉”全盤皆輸。
法院認為,關于羅某某、曾某某的行為是否造成何某某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的問題。何某某在公共場合被羅某某、曾某某質疑鞋內可能有攝像設備,確會對其自尊感受造成負面影響,但從法律層面認定是否構成對一般人格權的侵害,并不僅限于當事人的主觀感受,還應從客觀角度審查在通常社會范圍內其尊嚴是否被貶損。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羅某某、曾某某的行為造成了何某某社會評價的降低。
因此,法院認定羅某某、曾某某不構成對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權的侵害,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應以侵害人格權為前提,故對何某某主張羅某某、曾某某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上訴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筆者對法院的觀點是贊同的。道理很簡單,“追風小葉”要求女生道歉,人家女生已經三次道歉,所以“追風小葉”要求人家道歉的基礎就不存在。難不成要無窮無盡的道歉?
同時,“在站臺期間,羅某某、曾某某向值班站長及公安民警陳述糾紛情況,未向行人講述糾紛發生的原因或經過,路經行人沒有駐足、圍觀或打聽,也沒有證據表明羅某某、曾某某、同車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將糾紛照片或視頻發送給他人或擴散至網絡。”
人格權糾紛的道歉原則一般是原影響范圍內道歉,女生并沒有在網絡等公共空間散播,如此,通過網絡公開道歉的訴求的基礎當然就不存在。“追風小葉”糾結于網絡公開道歉,沒有法律依據,是沒辦法實現的。
至于“追風小葉”主張的賠償損失,從現有的情況看,二女生的行為并未導致“追風小葉”的人格貶損。相反,筆者認為,“追風小葉”因此事件名聲大振,在網絡上成英雄一般,社會形象非常積極樂觀,無任何“社會性死亡”之跡象。既然沒有人格貶損,又何來侵害人格權的賠償損失?
此番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實實在在,沒有懸念。而歸根結底,是“追風小葉”的訴求好高騖遠,不切合實際造成的。
實際上二審此前已數次調解,但凡“追風小葉”實事求是,面對現實點,都會有一個比現在的結局好得多的結果,但他被網絡“民意“所裹挾,沉迷其中,太高看了那些追捧者,不抓住機會,目前的尷尬結果只能說是他自己找的。
刀不砍在自己身上不覺得疼,“追風小葉”在網上被那些追捧者弄迷糊了,以為網上支持者多,訴求就一定得到支持。真實情況是,那些追捧者不是案件的當事人,他們不承受案件的后果,他們只知道瞎起哄,他們最缺乏的是對案件理性的分析和判斷。永遠記住,不要把自己的命運押在追捧者身上!因為他們不承受你的后果。
如今二審案件判決已出,這是生效判決,不知網友們是否尊重法院生效判決。武漢大學圖書館事件,一審判決出來后,很多網友就要求武漢大學執行法院一審判決了,此時“追風小葉”的案件已經是二審判決了,按照前述邏輯,網友一定會理解和支持該生效判決的。需要“呵呵”嗎?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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