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陳琳)1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集中發布第五批直播電商領域典型案例,其中,首案即查處成都快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違法案,包括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對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發布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管總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沒款 26692904.62元。
成都快購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31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主要運營電商交易平臺快手小店,提供供貨商入駐、服務商入駐、直播基地入駐等服務。
2025年9月,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成都快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存在下述違法行為:
一是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當事人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證照信息,且未及時更新發生變更的行政許可公示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以及未公示交易規則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二是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當事人利用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或平臺協議規則的部分行為收取懲罰性非定額違約金,部分違約金超出合理范圍,存在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問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三是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當事人運營的平臺內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多類商品在售,當事人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四是對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當事人在收到商標權利人依法發出的平臺內經營者侵權的書面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當事人運營的平臺內存在多類侵權商品,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屬于商標侵權商品,未采取必要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五是發布違法廣告。當事人作為廣告發布者,對“三品一械”、保健食品和獸藥廣告發布的審核流程不合理,實際發布的廣告內容與廣告批準文件上的廣告樣件內容不一致,存在違背公序良俗、進行功效保證、與其他醫療器械的功效進行比較、誘導購買等違法情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十六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六是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當事人通過線上直播銷售數據只增不減的信息展示功能,將未實際成交的虛假銷售數據展示在直播頁面中,為商家和主播虛構交易額、成交量等經營數據提供幫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八條的規定。
七是為違法出售、購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服務。當事人對部分平臺內經營者未核驗并公示其銷售野生動物的許可證明、專用標識或者商家及商品資質,為違法出售野生動物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服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2025年12月,市場監管總局綜合考量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案件性質、違法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沒款26692904.62元。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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