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周刊》近日報道的山東農婦楊寶花被罰事件,已超出普通個案范疇,演變為一個具有標志性意義的司法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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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不僅關乎處罰是否過重,更直指一個核心爭議:法院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究竟是否成立?當仔細審視判決書所引用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會發現這起爭議背后,暴露出的是法律適用上的嚴重偏差,以及司法權力運行的規范性危機。
一、法律依據引用錯誤:處罰決定失去法定根基
臨沂經開區法院在處罰決定書中明確寫道,其對楊寶花作出罰款與拘留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然而,該法條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境僅為“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針對的是“違反法庭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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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事實顯示,楊寶花的行為發生于判決作出后的執行大廳,其場景性質屬“執行階段”而非“審判過程”。這意味著,法院援引該條款本身即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涉事法院引用了一個根本不應適用于此情形的法律條文作為處罰依據。即便當事人確有不當言行,也應適用其他規范執行階段司法秩序的法律規定,而非審判階段的秩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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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截圖)
更嚴重的是,該法條規定的罰款上限為一千元,而法院卻開出十萬元罰單,遠超法定幅度,屬于明顯超越法律授權的行為。
即便法院內心本想援引《民事訴訟法》中允許十萬元罰款的條款(因其涉及附帶民事部分),但在正式文書中載明引用的卻是完全不同的《刑事訴訟法》條款,這一行為本身已導致處罰決定在形式上與實質上均背離法律規定。
二、程序正義受損:復議門檻與超期申請背后的司法困境
法院指出,楊寶花未在法定的三日期限內申請復議,因而喪失救濟權利。表面上,這似乎符合程序規定。然而,當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本身存在明顯錯誤時,機械適用“申請超期即失權”的原則,實質上架空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功能。
法律程序不應成為掩蓋實體錯誤的工具。當法院自身作出在法律依據上根本站不住腳的決定時,當事人因各種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復議,并不應導致其合法權益被永久性剝奪。相反,法院應依職權或通過上級法院的監督主動審查并糾正這類錯誤,否則司法公信與社會公平將遭受雙重損害。
三、比例原則與司法理念再審視:如何實現“如我在訴”?
即便暫擱法律依據錯誤問題,單從處罰結果看,十萬元罰款與十五日拘留也顯著違反比例原則。楊寶花一家所獲民事賠償僅二萬五千元,而一句情緒化的質問卻招致四倍于賠償額的罰款,如此懸殊的處理結果難以體現過罰相當的基本法治原則。
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開展“‘如我在訴’法官談”征文,強調法官應換位思考、司法為民。若法官能在當事人情緒激動時給予適當疏導與解釋,而非直接動用最嚴厲的處罰,事件或許不會升級至如此地步。
司法權威的真正來源,不在于處罰的嚴厲,而在于裁判的公正、程序的透明和權力的克制。
四、司法糾錯機制不應缺席
楊寶花案揭示的不僅是個別法院的法律適用疏漏,更是司法系統如何對待自身錯誤的重要課題。當一份在法律依據、處罰幅度、程序履行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的決定書作出后,法院系統應主動啟動審查與糾錯程序——無論當事人是否申請復議、是否超期。
法律尊嚴需通過每一個案件的公正處理來維系。唯有依法撤銷違法的處罰決定,重新審視司法權力運行的邊界,才能真正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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