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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成都男子地鐵被疑偷拍”一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認定兩名女性和地鐵公司“不構成誣陷”。這起案件在社交平臺上再次引發激烈討論。許多人指出,雖然男子最終獲得部分澄清,但他在被指控后遭遇的名譽損失、輿論壓力和精神打擊幾乎沒有得到任何補償,而當初捏造或夸大事實的一方則未承擔與造成損害相稱的法律后果。
這一現象并非孤例,而是映射出中國現行司法與輿論環境中一個長期被忽視的結構性問題:當男性被女性指控性相關違法時,制度和社會往往讓男性先承受“即時懲罰”,而真正的事實澄清與追責往往姍姍來遲,甚至缺位。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法官徇私舞弊,直接對男性嫌疑人重拳出擊,卻對一些本應受到法律懲罰的女性罪犯網開一面。
例如一個18歲的女生,因苦求前男友復合未果,情緒失控下,掏出提前購買的水果刀,劃傷了對方的頸部、面部以及耳部,經鑒定,已構成輕傷一級。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她理應判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廣鐵法院考慮到“其為初犯,且剛滿18周歲,且案發后認罪悔罪態度良好”,最后就只判了半年有期徒刑,同時緩刑1年。該女生在緩刑期間,【有過多次言語騷擾等行為,可能危及緩刑考察】,法官還給女生打了2個多小時電話,認真傾聽的同時,給予對方以疏導,既用法律后果警示沖動代價,又以女性視角共情青春困惑。最后贏得了嫌犯及家屬的一致感謝。就這樣,該女子兩次在包庇下躲過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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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幾年,一些高關注度案件反復呈現同樣的軌跡。
2023年,武漢大學圖書館“誣告擾”案中,一名男生被楊景媛在網絡上實名舉報為騷擾者,并引導網民對其網暴,學校在輿論壓力下給予男生處分。后續法院一審明確判定該男子的行為并不構成性騷擾,遺憾的是,該男生的處分時至今天也沒有撤銷。但他已因停職和網絡攻擊丟掉科研機會,精神狀況一度惡化,而舉報者沒有被追究虛假陳述的責任。
2023年,北京某科技公司程序員因同事指控“性騷擾”被開除并賠償對方精神損失,勞動仲裁和法院后續調查認為指控缺乏充分證據,但因企業“內部調查”已形成處分決定,男子只能獲得象征性補償。
同年,廣州地鐵也發生過一名男子被指偷拍后迅速被輿論圍攻,監控顯示并無偷拍行為,當事女性最終僅被行政批評,男子卻很難修復聲譽。
還有2024年江蘇的一起“惡意指控猥褻”案件,女方當庭承認供述不實,卻因“悔罪態度好”被輕判緩刑,而男子被關押近半年才獲釋,求償也面臨刁難。這些公開記錄表明,在涉及性相關指控的爭議中,即便事后查明男性并無違法行為,他所遭受的社會性死亡往往是不可逆的(如霍尊、朱軍案),而錯誤指控者則往往得以免責或輕描淡寫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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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不對稱有多重原因。其一,輿論與社交平臺的傳播速度遠快于司法調查,公眾往往在短時間內完成“道德定罪”,用標簽化語言迫使機構、企業、學校采取即時行動。其二,法律上關于“誣告陷害”或“捏造事實誣告”的適用門檻較高,除非能夠證明指控者主觀惡意明確、證據鏈完整,否則司法機關通常以“證據不足”拒絕追責,即便有追責也是在冗長的程序之后。其三,行政和雇傭體系為了止息輿情,常常對被指控男性“先處分、后調查”,而對指控方缺乏同等強度的審查與問責,形成了現實激勵:輕率或惡意指控的風險遠小于對男性的潛在打擊。嚴格的證據規則在法庭上固然保護了指控與犯罪的邊界,但與輿論的即時性、機構的風險規避策略疊加后,就變成了“男性先付出代價”的制度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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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環境下,個人的自我保護尤為重要。借鑒日本社會在“癡漢冤罪”問題上形成的經驗,同時結合中國大陸法律實踐,男性在面對突發的性相關指控時應當首先保持冷靜,避免任何激烈動作或辱罵語言,而是用簡潔的表述聲明自己沒有做過并要求警方處理,避免被對方或圍觀者解讀為心虛或暴力。隨后要立即報警,撥打110請民警到場,并堅持由警方記錄完整的現場筆錄,而不是接受對方提出的私下“和解”或簽署不明文件。此時應當迅速固定證據,觀察周圍監控位置,禮貌請在場乘客或工作人員作證,必要時在不侵犯他人隱私的前提下使用手機錄音或錄像記錄關鍵對話。配合警方訊問時只如實陳述事實,不要做未經確認的推測,若案件被帶至派出所或更高級別機關,應當立即聯系律師,在訊問階段要求律師在場,這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賦予公民的權利。面對圍觀或拍攝,應避免與對方肢體接觸或試圖搶奪設備,可以請民警協助保護隱私,同時留存未經核實的網絡言論或影像,必要時走司法途徑維權。事件結束后,應在第一時間寫下完整經過,整理證據鏈,與律師共同評估追責或名譽恢復的可行性。如果因輿論或長時間壓力出現情緒困擾,及時求助心理咨詢師或可信賴的親友也非常必要。
成都地鐵案以及近幾年一系列相似案件揭示,中國現行制度在性相關指控中可能廣泛存在針對男性的系統性歧視:男性更易在早期承擔巨大代價,而指控者即便被證明陳述不實也很難受到對等責任追究。這種現象不應被理解為否定性騷擾或偷拍問題的嚴肅性,而是一個要求制度平衡與程序公正的提醒。公眾和媒體需要學會在事實未明之前保持克制,司法和行政機關也應探索如何在保障舉報權的同時,為被指控者提供及時的澄清與救濟渠道。在這些條件尚未完全具備之前,男性必須學會合規、冷靜地保護自己,把沖突從輿論情緒拉回到證據與程序,讓事實而不是標簽決定個人命運。這不僅關乎個體生存空間,也是社會對法治與公正的基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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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成都地鐵誣陷偷拍案件二審維持原判,再次引爆了公眾對性騷擾與偷拍指控程序的再度討論。類似的對男性受害者的歧視性判決并不鮮見:過去幾年里,北京、深圳、上海等地都曾出現過公共場所誣告“偷拍”或“性騷擾”等案件。這些事件的共同點在于,關鍵時刻缺乏冷靜的自我保護和及時的法律介入,容易讓情節被單方面定性。
要避免無辜卷入糾紛,最重要的是在當場采取合法、冷靜又明確的行動。經驗顯示,很多男性在遭遇公共場所誤指控時,常因驚慌或想息事寧人而做出“隨口承認”“口頭和解”或匆忙離開的舉動,結果反而失去澄清空間,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一個更穩妥的做法,是記住“當場自護五步法”:不承認、不和解、不逃跑、主動報警、第一時間聯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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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認”,是指在沒有充分證據、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不隨意承認對方口中的情節,也不要被“你先道歉就算了”之類話術左右。任何口頭或書面“認錯”都可能成為日后定性的重要材料。如果確信自己沒有違法行為,可以平靜地說:“我不同意你說的情況,請報警處理。”
“不和解”意味著不要私下簽署賠償或保證書。公共場所指控如果涉及刑事或治安問題,必須通過警方調查來厘清。如果被迫在車廂、商場或地鐵站等地“寫承諾”或“轉錢”,不僅無法終結糾紛,反而可能構成新的法律風險。
“不逃跑”同樣關鍵。很多人因為委屈或害怕被圍觀而選擇離開現場,這會被誤讀為“心虛”。更穩妥的方式是留在原地,等待執法人員,并主動說明希望通過正式渠道澄清事實。
“主動報警”是扭轉局面的關鍵一步。立刻撥打110,簡潔地向接警員說明:“有人指控我偷拍/騷擾,我沒有做過,請派警力來處理。”這樣既表明配合態度,又能鎖定時間節點,為后續調取監控、尋找證人贏得先機。
“第一時間聯系律師或法律援助”則是保護程序性權利的最后一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在被偵查、起訴時有權獲得辯護幫助。實踐中,可以提前在手機里保存一位熟悉刑事業務的律師聯系方式,也可以撥打各地司法局公布的法律援助熱線,請值班律師到場或遠程指導。
這些步驟聽上去簡單,但在真實沖突場景下往往需要心理建設。建議平時就熟悉相關法規、了解當地公共安全機構的處置流程,并培養“遇事冷靜,走程序”的思維習慣。對個人而言,最有效的保護并非與對方對抗,而是讓事情迅速回到取證和依法調查的軌道。
公眾關注類似事件時,也應避免將個案情緒化放大為“普遍歧視”或“必然冤案”。性騷擾、偷拍等行為的確存在,受害者權益需要被認真對待,但與此同時,被指控者同樣享有無罪推定與正當程序的保障。推動執法更專業、程序更透明,社會才可能同時保護真正的受害人和無辜者。
記住這五步:不承認、不和解、不逃跑、主動報警、第一時間聯系律師。在任何突如其來的指控面前,兄弟們一定要守住理智,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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