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剛過,懂法的知名法考培訓機構卻“撕”起來了。
9月15日,北京方圓眾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眾合”)發文稱,三國法教師楊帆成為眾合獨家簽約講師,自2026考季獨家出書授課。楊帆也在微博確認了這一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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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帆在法考圈的地位不言而喻,加入眾合的消息迅速登上微博熱搜。
然而,楊帆原來所在的“北京瑞達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瑞達”)于9月16日發《聲明》稱,瑞達和楊帆于2021年9月29日再次簽署《獨家授課編書協議》,該協議目前仍在有效期內。根據該協議,楊帆仍系瑞達2026考季的獨家授課編書老師,同時,雙方約定其在上述協議履行期間所編寫的圖書、習題、資料之著作權,均歸瑞達所有。楊帆擅自成為眾合獨家出書授課老師的行為,不僅有違《獨家授課編書協議》的約定,后續亦有可能涉嫌著作權侵權。
上述《聲明》還提到,2017年6月30日,北京東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東大正保公司”)與楊帆等老師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即協議收購楊帆等老師原持有瑞達的股權。上述《股權轉讓協議》明確約定,楊帆在《獨家授課編書協議》履行期間及解除(終止)后的三年內,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和瑞達構成競爭的業務。上述非競爭性承諾,是東大正保公司高價收購楊帆股權的重要因素。楊帆擅自成為眾合獨家出書授課老師的行為,已涉嫌違反《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約定。
《聲明》還認為,眾合同為法考培訓的經營者,若明知楊帆對瑞達、東大正保公司負有上述義務,抑或知悉上述約定后,仍聘請楊帆作為獨家出書授課老師,其行為已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上述《聲明》,楊帆表示:“在這份聲明提到的兩份協議履行期內,北京瑞達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東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均有在先的、嚴重的違約行為,極大地損壞我的利益。我此前已經發出了解約函,特此聲明。”
另據網絡流傳的《關于楊帆女士解除與北京瑞達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友邦文化藝術培訓學校簽訂的《獨家授課編書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律師函》顯示,楊帆一方于今年9月12日發出該律師函,稱楊帆作為瑞達的股東,于2025年6月要求行使股東權利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及財務資料,并了解公司向控股股東東大正保公司違規出借7000萬借款有關事項,均被拒絕??楊帆有理由懷疑公司已陷入財務危機。
上述律師函還提到,瑞達未按照相關協議約定的標準支付楊帆課酬且未足額代其進行稅務申報等理由。
9月16日,“法度law”就律師函真實性,致電律師函上的聯系方式,對方稱“律師函屬實”。
2026年楊帆的著作權到底歸誰?瑞達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眾合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如果真的對簿公堂,兩家機構會派哪些法考名師登場呢?旁聽席審判席坐著的都是雙方的學生,最終誰能勝訴呢?不少網友稱“全是考點”。
律師解讀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劉凱律師向“法度Law”表示,從當事方公開表述及社交媒體披露的信息來看,本案的法律爭議點主要為四個層面:合同的解除效力、著作權歸屬、股權轉讓協議中競業限制的效力,以及第三方眾合責任。
楊帆能否單方“解除”《獨家授課編書協議》?劉凱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關于合同解除的規定,合同一方在發生法定或約定解除事由時可解除合同。常見解除情形包括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且經催告仍未履行、對方的違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等。
首先,楊帆主張的事實主要存在拖欠課酬、不足額代繳稅款、拒絕查賬、懷疑公司資金鏈問題、違規借出7000萬等,如果屬實,可能構成主要債務不履行或有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事由。
其次,律師函(或解約函)的送達能否被認定為已完成解除通知,取決于送達方式與回證。若瑞達能證明未收到或未構成有效通知,解約效力存在爭議。
再次,瑞達收到律師函,如果對于解約有異議,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特定程序向仲裁委或法院起訴確認合同效力。
最后,若楊帆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瑞達存在嚴重違約且其以合規方式通知解約,解除可成立。反之,單靠律師函而無法證明對方違約或送達,法院或仲裁庭可能認定解除不當,楊帆將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楊帆教材與資料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劉凱律師說,著作權歸屬多由雙方合同約定。若合同明確約定“在協議履行期間所編寫的圖書、習題、資料之著作權均歸瑞達所有”,這一約定在合同有效、無脅迫、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通常是受法律保護的。但若合同已被有效解除或合同對權利轉讓的約定未符合法定形式,則影響權利歸屬。
因此,若瑞達合同明確且不能認定為無效、且作品確實在協議有效期內創作,瑞達對該等教材享有優先使用或約定的著作權轉讓權。楊帆若在解除爭議未明時與眾合合作出版與其在瑞達期間編寫的內容,瑞達可主張著作權侵權。反之,若合同已合法解除并且創作發生在解除后,楊帆有更強的自主出書權利。
關于股權轉讓協議中的競業限制,劉凱律師表示,股權轉讓協議中的競業限制屬于合同自由范圍內的約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或仲裁庭會考量限制的合理性(地域、業務范圍、期限)以及是否有相應對價、補償來判斷是否支持或酌減其效力。對股權轉讓的競業限制,法院傾向于在合同整體交易對價、當事人地位、行業公平性等因素上進行衡量。如東大正保若能證明股權轉讓收購價包含對競業限制的補償,且競業范圍與期限并非過分擴張,則對楊帆的限制具有較強的合同效力。否則,法院可能在衡量利益保護與交易自由后,酌情限制其適用范圍或判定不能全面執行。
此外,眾合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劉凱律師認為,關鍵在于眾合在簽約前是否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如果眾合教育明知楊帆與瑞達存在有效的《獨家授課編書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且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等條款,仍聘請楊帆作為獨家出書授課老師,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其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如果眾合教育能夠證明其在聘請楊帆時并不知曉相關協議的存在,且楊帆也未如實告知,那么眾合的行為則難以認定其不當。
“當然,由于涉及法考圈知名講師,公眾影響力大,雙方可能有較強的公關訴求,和解可能性不低。若各方均堅持權利主張,可能出現瑞達對楊帆的違約、著作權請求、對眾合的第三人責任請求,楊帆反訴解除有效并索賠未付酬勞的連環訴訟、仲裁的格局。”劉凱律師說。
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陳濤律師告訴“法度Law”,關于《獨家授課編書協議》的合同效力問題,楊帆以主張瑞達存在嚴重違約行為為由,如未足額支付課酬、未足額代繳個人所得稅、拒絕其作為股東查閱公司財務賬簿等,導致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單方解除合同。但楊帆主張單方解除的理由是否充分,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如財務支付憑證、協議文本、溝通記錄等)進行最終判斷。若合同被認定為已合法解除,則楊帆不再受原協議約束,其加入眾合的行為基本不構成違約。反之,若合同未被合法解除,楊帆則可能需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競業限制,陳濤律師表示,基于雙方披露的信息,此競業限制不同于常見的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它是基于《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關聯的是股權轉讓對價,應由《民法典》約束,理論上可以由雙方自主約定。但是即便如此,若競業限制條款約定過度,司法機關仍可能會依據《民法典》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其合理性進行審查。審查因素可能會參考包括限制期限、地域范圍、業務領域、補償情況等。因此,雖然東大正保雖然稱“高價收購”了股權,但約定的離職三年期限的競業限制仍有可能被認定為過長,從而影響其可執行性。
其次,北京東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與楊帆的《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于2017年6月30日,上述《股權轉讓協議》明確約定,楊帆在《獨家授課編書協議》履行期間及解除(終止)后的三年內,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和瑞達構成競爭的業務。同時瑞達又聲稱于2021年續簽了《獨家授課編書協議》,合理推測《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時約定的有效存續的《獨家授課編書協議》合同到期時間應為2021年9月29日前后,此種情況下,由于《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獨家授課編書協議》履行期間及解除(終止)后的三年而非廣義上的離職后三年,因此,競業限制期間應當是指2021年9月29日第一份《獨家授課編書協議》合同到期及之后三年。此種情況下,截至目前,由于《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應當已經到期,則楊帆不應再受《股權轉讓協議》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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