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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非稅勿擾。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對于受票方的行為性質,應分情況處理:
第一,存在購進行為而受領發票。
1.主觀上不知情。
受票方存在購進行為,且發票上記載的品名、數量、價格等明細與實際購進情況一致,屬于善意取得他人虛開的發票。這種情況下,應允許受票重開發票;無法重開的,進項轉出即可,不能要求受票方繳納滯納金、繳納罰金,也不能要求受票方補繳企業所得稅。
2.被動接受他人虛開的發票。
受票方存在購進行為,涉案發票是銷售方找人代開的,受票沒有介入買票事宜,只是默許了銷售方的行為,屬于被動接受他人虛開的發票。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受票方的行為通常是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這里有個“讓”字,這種情況下,受票方的行為是被動的,沒有實施“讓”的行為(教唆行為),不構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
3.受票方主動讓他人為自己虛開。
受票方存在購進行為,但是銷售方基于各種原因,沒有從銷售方那里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于是主動找到第三方,從第三方那里取得發票。這種情況下,受票方的銷項往往是真實的,可以考慮按照虛抵進項稅額處理,即按照逃稅處理。給有實際業務的
第二,沒有購進行為而受領發票。
1.受票方的銷項真實。這種情況下,受票方的目的就是為了少交或者不交銷項稅額,按照虛抵進項稅額處理,即按照逃稅處理。
2.受票方用來騙取出口退稅。這種情況下,虛開進項行為與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存在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按照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理。
3.受票方用來掩蓋虛開銷項給他人。這種情況下,受票方往往就是一個主要靠倒票賺錢的空殼公司,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打擊重點,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理。
4.受票方僅是用來列入成本。這種情況下,進項發票沒有用于扣抵,按照逃稅處理。
5.受票方用來融資、貸款、虛增業績、虛假繁榮、逃消費稅等。這種情況下,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可能構成虛開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
總結:
在考慮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時,第一步,增值稅款有就沒有損失,如果沒有損失,不可能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二步,如果損失了,增值稅款是被逃掉的,還是被騙取的,如果是逃掉的,也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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