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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剛剛出爐的、熱乎乎的中級法院的判例,是關于業主大會電子投票系統的事兒;和廣州番禺華南新城小區的爭議一樣,使用社會某知名公司開發的電子投票系統,不被街道住建接受。
筆者深感各地大有矛頭獨指此公司,而對其他投票軟件公司能稍忍的詭異;草根的感知,或許是捕風捉影,也或許別人的確嗅覺靈敏,實在是怕怕所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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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翻看了一下判決書,各方當庭答辯,全無新意,完全在筆者意料中,都是:我的眼中只有我,多數業主怎么想,多數業主怎么看,多數業主盼望啥,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能自圓其說即可。
同時,草根再次感嘆,圍繞業主自治,相關各方依然儼然在上演巨幕草臺戲的現象居多。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議事規則,牛頭不對馬嘴,前后沖突,自我埋坑,導致本次輸官司,這不是危言聳聽,且待我細細道來。
業主不懂投票通過了議事規則等,沒啥好奇怪,不必過多指責;但所謂的業主精英(籌備組/物管會/業委會等人),這么明顯的問題發現不了,不是初心或精力不夠的話,那就是能力和責任心真的不夠,或者過于迷信和依賴他們的指導方(比如第三方機構、法律顧問、街道社區等了),這樣能自治好小區、能玩得過鯰魚般溜滑的物業或指導方?打死我,我也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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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哪個地方籌備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草案,事先不給街道或社區過目過呢?甚至都是,街道指定組長,領導籌備組而精心起草的草案呢!幫助指導的成果(小區兩規和首屆業委會),不少是問題一堆,并埋不少坑。
還是以案例,以事實說話吧,具體如下:
議事規則關于電子投票的一段描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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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要求線上方式投票,必須是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方式,且要事先告知業主應使用住建的業主決策信息系統。這個要求,業委會的人都不看、都不知,還玩什么業委會呀,真當業主都不識字?!真當物業甘做魚肉、讓業委會做刀俎?所以街道社區指導整改函中說:業委會違背議事規則,草根覺得沒毛病!不管這個坑,不管誰挖的,那沒有修改前,都必須跳。丑話說得好:自己約的含淚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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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也不認真、不義氣,這么多律師,接活前,也不看看別人的議事規則,強塞硬推違背議事規則的東東,也是眼中只有我的表現。還說別人街道扔飛刀,違背反壟斷法,有點過頭了。小區自治,只要法無禁止,通常議事規則為大。
但是,草臺戲就是草臺戲,或許有人看出議事規則這條的問題,然后議事規則又規定了下面一條,以為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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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前后兩條是互斥的,遇到紛爭,就是我引用我的、你引用你的,誰都說服不了誰。沙場老手,物業,更會拿漏洞挑事兒。所以,業主不動腦、籌備不動腦,隨便一個坑都能讓業主苦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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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轍了,只好讓會務公司背鍋,準備解除合同和退費和賠償損失,這個損失,根源在哪里,誰責任更大,值得想一想!反正,我覺得指導老師也應該一起背一下鍋。當然如果是,完全業主自發成立的業委會,街道社區壓根沒有指導過幫助過的除外。
判決書中,這段文字,挺有趣,這個商業模式走得順走得溜,全國一片形式大好,業主們有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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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會務、包法顧、包業委會減員風險預控,就差包選新物業了。如果實現四包,全中國業主就徹底“站起來了”。
但判決書中描述的街道的做法和看法,筆者也深感不適。前面才說,我是指導,沒有行政強制性,不影響業主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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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判決書后面,就說街道有發文說撤銷這、禁止哪,還有限時通牒,感覺街道一點不客氣,真把自己當這個小區的業主父母官了。
責令暫停全體業委會成員履職?!牛氣沖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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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前拒不按要求整改,我組織業主大會討論選聘續聘物業。絕絕子呀,真的一心為業主好的好街道呀。就是不知道他們樂見業主大會表決結果是換物業還是續物業呢?
這個街道,真為業主操碎了心,和業主一樣深深“愛”著物業呀,就是哪個有真愛,我有點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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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說了,街道沒有讓國庫少50元,這50元某公司出了。但是這個判例,值得所有業主、業委會人、街道社區基層治理者、第三方機構深思,乃至相關律師、法官深思,不要眼中只有自己,要多想想業主們的需要,維護多數人的需求。因為基層治理本無對錯,判斷對錯的唯一方式只有,結果是否滿足廣大業主對幸福居住生活的需要。否則,就是巨幕草臺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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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談:
希望每個司法判例,彰顯民心民意,而不是騎墻或看誰手腕粗。
希望事關業主居住幸福的物權自治,多一些簡單少一些權力和金錢的糾纏。
住宅業主多數真的很善良,但這不應是被忽視,或就可一切繼續理由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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