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將社保“折現”為補貼
發放到每個月的工資中,
如果后續單位為勞動者補繳了社保,
那么能否要求勞動者退還
此前已領取的社保補貼?
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2012年3月官某入職某公司。同年9月,官某簽訂一份聲明,主要內容為:以“不想影響生活”為由,選擇不參加職工社保、只接受社保補貼,公司隨后每月將補貼以現金形式隨工資發放。2019年官某離職,并于2020年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裁定確認勞動時間并支付加班費。之后又向稅務局申請補繳社保。經協商,公司為官某補繳了2012年10月至2019年8月的社保費用,涵蓋單位與個人承擔部分,共計37437.5元。
此后,公司認為此前發放的15677元社保補貼已無支付基礎,將官某訴至始興縣人民法院,要求返還該筆款項。庭審中,官某稱社保補貼屬于工資福利,是正常勞動報酬,但法院經審理發現,官某曾在會計記賬憑證確認書中簽字,認可領取的社保補貼金額及公司補繳社保的情況,工資表與工資發放流水也進一步佐證了他領取補貼的事實。社保補貼是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時的替代性補償,并非勞動報酬。如今公司已履行補繳義務,官某取得的社保補貼屬于“無法律根據的不當利益”。最終,法院判決官某向公司返還15677元社保補貼。
法官說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法定的、強制性的義務,不因雙方自行約定而免除,用人單位不得以支付“社保補貼”替代社保繳納義務。若用人單位此前發放了社保補貼,后又履行了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則勞動者不能重復獲利,應當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向用人單位退還已領取的社保補貼。
文字:謝素芬 林嶼晴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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