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公斤黃金,價值5000萬港幣——在香港街頭憑空消失。
最初全港嘩然,以為遭遇“持械劫匪”;如今據香港警方及多家港媒最新通報,案件性質已正式更改為“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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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字的差別,量刑差別就大得很:搶劫罪最高能判個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盜竊罪最高也就十年,那這個案子為啥能“往下調檔次”?
關鍵轉折:沒有暴力,只有“信任”被利用
香港警方透露,主犯為涉事打金工廠的登記合伙人,案發時以“內部調貨”為由指揮搬運,現場員工因見到他出示工作證,未產生懷疑,故未進行阻攔,整個過程未使用武器,未實施威脅,也無人反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規定: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此案件由于不存在“強制性手段”,依據法律判定不構成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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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后黑手:合伙人變“內鬼”,企業內控形同虛設
更令人震驚的是,主犯利用其合伙人身份,提前數月篡改庫存系統、偽造出貨單,甚至安排“自己人”滲透安保崗位。法律界人士指出:“這已不僅是盜竊,更是典型的‘職務侵占+商業欺詐’復合型犯罪。”
懸疑點:第11人是誰
警方通報稱抓獲11人,不過監控顯示核心作案僅10人,那多出來的“神秘第11人”,究竟是望風的小弟,還是更上層的“白手套”?當下此人的身份與角色仍是該案件最大的謎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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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慶幸的是,全部黃金已在深圳某倉庫被追回。但法律界提醒:此案暴露的,是企業對“內部人風險”的集體麻痹。
若“自己人”變為“掘墓人”,即便有眾多保險柜,也無法阻擋從內部損壞
結語
法律不會因金額多少就改變標準,它就只看行為本身,
但比“伸手必被捉”更值得警惕的是:我們是否給了“自己人”太多無需監督的信任?
制度的漏洞,往往比盜賊的錘子,更能擊穿安全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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