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54,1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積30天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詐騙窩點的認定為詐騙罪。
1、曾某某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懲治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例之四。
2、被告人曾某某,男,湖南省婁底市漣源市。
3、曾某某、郭某某為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安排周某某先行偷渡到緬甸木姐尋找詐騙窩點,后雇傭李某等人為詐騙業務小組組長,糾集50余人先后偷渡至緬甸木姐詐騙窩點。該詐騙犯罪集團利用手機微信添加境內被害人為好友,以虛構人設聊天養號,培養感情,后向被害人介紹虛假投資平臺“星匯app”,以高額返利引誘被害人投資,在博得被害人信任后,誘騙被害人加大投資金額,后通過關閉平臺跑路等方式,共騙得人民幣1500萬。
4、漣源市法院判決曾某某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18年6個月,罰金60萬。
5、司法觀點,曾某某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對全部涉案金額負責;積極參與者按照實施犯罪期間的犯罪數額承擔刑事責任;對于無法查明具體詐騙數額的一般參與人,可以按照1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積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詐騙窩點的入罪標準,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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