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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印發《跳傘飛行服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和《空中游覽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兩項新規均將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次針對通用航空消費類飛行服務制定專項管理規定,旨在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空中游覽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共計29條,分為總則、經營服務要求、監督檢查和附則四章,重點對企業市場準入條件、空中游覽的服務標準、價格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檢查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推動提升空中游覽服務運營質量和水平。
該辦法聚焦行業常見問題,明確禁止以“體驗飛行”“體驗帶飛”名義開展經營性空中游覽,從源頭杜絕“變相經營”。企業準入需滿足“經營范圍含空中游覽、持續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鼓勵加投機身險與機上人員險)、制定應急救援與家屬援助計劃、明確服務標準”等要求,確保運營安全底線。
服務規范方面,新規強制要求企業制定并公示經營服務標準,內容需涵蓋資質信息、服務種類及價格(含航空器、航線)、延期/取消處理方式、投訴渠道等;提供拍照、錄像等附加服務時,不得捆綁銷售,需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同時為乘客購買額外保險提供便利。
消費者維權與信息保護成為重點:企業需建立投訴管理制度,在接到投訴后15日內給出解決方案,投訴記錄至少保存3年;乘客身份信息等需留存90日,且嚴禁泄露、出售個人信息。針對跨地區違法經營行為,新規明確“違法行為發生地查處+住所地抄告+民航局備案”的聯動機制,避免監管漏洞。
《跳傘飛行服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共計20條,分為總則、一般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市場秩序、監督檢查和附則五章,重點對跳傘飛行服務的定義、分類、監管職責分工、準入要求、一般要求、安全要求、合同要求、消費者權益保護、不正當競爭行為禁止、監督檢查要求等進行詳細規定,構建了跳傘飛行服務市場標準化管理框架。
該辦法首次將跳傘飛行服務分為“包機跳傘”與“非包機跳傘”兩類場景,差異化設定企業準入與運營要求。其中,兩類企業均需滿足 “取得對應經營許可、擁有適航航空器、簽訂航空專業人員勞動合同、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制定航空安保方案” 五大基礎條件;非包機跳傘企業還需額外具備俱樂部章程、體育專業人員團隊及合規器材設施,進一步強化服務專業性。
安全管理方面,新規要求企業或其代理方必須與運行場地簽訂保障協議,指導場地制定應急預案并聯動當地政府、醫療、消防等部門;服務前需對乘客開展動作要領、航空器使用注意事項培訓,通過醒目方式告知身體禁忌、禁帶物品等風險,同時按規定開展安全檢查。所有跳傘人員的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需至少保存90日,確保可追溯。
在消費者權益劃分上,包機跳傘的權益保護責任由代理企業承擔,通航企業需與代理方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內容、安全責任等;非包機跳傘則由通航企業直接負責,簽約時需如實說明企業資質、飛行路線、風險提示、糾紛解決機制等9項核心信息,杜絕“信息模糊”“責任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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