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量經濟浪潮翻涌的當下,
肖像的商業價值不再被名人壟斷。
街拍路人的時尚穿搭、
素人博主的生活分享,
都可能成為商家眼中的 “流量密碼”。
當未經授權的肖像出現在商業用途,
看似平常的 “拿來主義” 背后,
究竟隱藏著怎樣的法律風險?
一旦侵權認定成立,
又將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跟著案例一起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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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在某社交平臺的注冊用戶賬號擁有7.7萬名粉絲。2023年3月起,張某先后在該社交平臺上發布標題為“女孩子會喜歡我這款嗎”“最近最愛”“10套|近期穿搭合集”等圖文筆記,配圖共30張照片。此后,張某以700元的許可使用費用價格,授權鄭某可使用其中的3張照片。2024年1月開始,鄭某在其網店上使用了上述照片中的26張并進行了編輯處理,其中3張支付了許可使用費用,其余23張未經張某授權。鄭某使用未經授權照片的商品鏈接銷量在1-8000單不等。
張某發現鄭某在其網店使用未經授權的照片后,隨即對涉案商品鏈接進行調查取證,并將鄭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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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云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提供了案涉照片原圖、社交媒體賬號實名認證信息以及圖文筆記等佐證資料,證實了其為案涉照片的著作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復制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而被告鄭某在其網店店鋪使用了23張由張某享有著作權的案涉照片,并對此進行編輯處理,該行為侵犯了張某對案涉照片享有的著作權。另經雙方核實,鄭某已刪除全部案涉照片及相關鏈接、產品。
綜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鄭某賠償原告張某經濟損失10000元,并在其經營的購物平臺店鋪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持續七天。
法官說法
隨著互聯網和數字經濟的發展,網店店家使用點擊率高、優質的照片作品用作店鋪商品效果圖宣傳已成為日常,不少店鋪經營者為提高宣傳效果,聯系作者獲得作品授權并作商用。在本案中,被告作為網店經營者,擅自使用未經授權的照片并對此進行編輯處理,在其網店用作宣傳,該行為已然侵犯了原告對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修改權等著作權。
法官在此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每個人都應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共同守護清朗有序的網絡空間。如發現自身作品被侵權后要及時固定證據,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作為經營者更要恪守法律、誠信為本,在生產經營中要尊重他人的肖像權、著作權及智力成果等,切勿為圖便利將未經授權作品隨意使用,該侵權行為不僅損害原創者的權益,也不利于樹立良好的店鋪、企業形象,還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供稿:云安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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