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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某系花園小區(qū)業(yè)主,常常去小區(qū)附近的陽光公園鍛煉。某日深夜,張某在陽光公園鍛煉身體,前往公廁途中遭到一只黑色流浪狗撕咬。張某家人聞訊趕來,將其送到醫(yī)院進行救治,累計支付醫(yī)藥費7千余元、疫苗費1千余元。
因無法找到流浪狗的飼主或管理人,張某遂要求陽光公園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經過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張某將陽光公園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疫苗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等共計1.5萬元。
陽光公園辯稱,公園是24小時免費開放的公益性場所,已在各主要區(qū)域設置了“請遠離流浪狗”等安全標識,并安裝了監(jiān)控設備、安排了巡邏人員,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涉事時間段已超出巡邏人員值守時間段,且損害結果系第三方動物行為造成的;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夜間開放環(huán)境活動時應對自身安全負有必要的謹慎義務。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的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陽光公園通過設置警示標志、安裝監(jiān)控設備及組織巡邏等行為,履行了與其管理能力相適應的義務。
第三,事發(fā)時是深夜,已超出巡邏人員值守時間段,不是日常人力高效管控區(qū)間,無法苛求管理方實施全天候無死角防范。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guī)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jié)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yè)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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