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一場由技術泄露引發的“案中案”
A公司是一家專注于智能醫療器械研發的企業,其技術副總甲在職期間主導開發了多款核心產品。2023年初,甲因與股東經營理念不合離職,隨即成立B公司,短短數月內申請了12項與A公司技術高度相似的專利,并搶走了A公司的核心客戶——某大型國企的訂單。A公司調查發現,甲不僅帶走了技術資料,還將部分技術秘密泄露給C公司(A公司的長期合作方),后者利用這些技術生產同類產品并低價搶占市場。A公司遂以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為由,將甲、B公司及C公司共同訴至法院,索賠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00萬元。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甲及B公司:判令停止使用涉案技術,將12項專利轉回A公司名下,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58萬元;
C公司:因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額按侵權獲利計算(含懲罰性賠償);
三被告連帶支付A公司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
裁判理由:
技術歸屬:甲在A公司任職期間的研發成果屬于職務發明,相關技術資料及實驗數據均為商業秘密。離職后短期內申請的專利與A公司技術高度重合,且依賴原公司硬件條件完成,構成對職務發明和商業秘密的侵害。
共同侵權:C公司明知甲提供的技術源自A公司,仍用于生產銷售,與甲、B公司存在分工合作,構成共同侵權。
懲罰性賠償適用:甲主觀惡意明顯(離職后立即侵權),C公司在收到律師函后仍持續侵權,情節嚴重,法院按侵權獲利的1.5倍適用懲罰性賠償。
法律分析:企業如何防范技術流失風險?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是典型的“員工離職—技術泄露—合作方侵權”連環案,企業需從以下層面防控風險:
1. 權屬約定與保密機制
職務發明條款:勞動合同或協議中需明確“在職期間的研發成果歸公司所有”,并約定離職后1年內相關成果的歸屬(《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
保密協議:對核心技術人員應簽署保密協議,覆蓋技術資料、客戶名單等商業秘密,違約條款需明確賠償計算方式(如侵權獲利或實際損失)。
2. 合作方侵權防范
盡職調查:與合作方簽訂協議前,審查其是否與離職員工存在關聯(如持股、親屬關系);
侵權連帶條款:在合同中約定“若合作方使用第三方侵權技術,需承擔全部賠償及甲方維權費用”。
3. 懲罰性賠償的運用
本案中,法院因被告“故意侵權+情節嚴重”適用懲罰性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企業可主動舉證以下情節:
侵權故意:如侵權人曾與原單位合作、收到侵權警告后仍繼續實施;
情節嚴重:侵權時間長、范圍廣(如跨省銷售)、造成權利人市場份額驟降。
俞強律師建議:企業發現技術泄露后,應立即取證(公證侵權產品、申請證據保全),并同步追究員工與合作方責任,避免損失擴大。對于關鍵技術人員,可通過競業限制補償金(月工資30%–50%)約束其離職后行為。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文分析僅供參考。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榮譽: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咨詢方式:俞強律師已在公眾號“律師俞強”開通免費電話咨詢,打開微信關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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