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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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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前
在協議離婚中,夫妻雙方為求高效簡便,常常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下“雙方無共同財產”或“財產已自行分割完畢”。然而,這一看似“干凈利落”的約定,背后可能隱藏著法律風險——當一方發現另一方隱瞞了財產,還能要回嗎?本文針對這一實務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雙方無共同財產”的法律效力
首先需要明確一個基本原則,《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宜達成的一攬子契約,受《民法典》的調整。其效力認定核心在于是否滿足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因此,“雙方無共同財產”這一約定的效力,并非絕對有效或者無效。其最終效力取決于它是否真實地反映了離婚時的財產狀況以及雙方的真實意思。
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確無任何工資收入、投資收益、房產車輛等共同財產積累,或已將財產消耗殆盡,且雙方對此均明知并認可,則該約定有效。離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再就財產問題反悔。
若一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導致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作出了同意“無共同財產”的意思表示,則該約定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可能被推翻的具體情形
1、一方故意隱瞞重大財產
這是最常見、最典型的風險。例如,一方在離婚前暗中購置房產、開設證券賬戶、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權,或隱瞞了大額銀行存款、理財等。另一方因不知情,在“財產狀況透明”的假象下簽訂了協議。
2、利用優勢地位或對方困境,導致顯失公平
若一方利用對方急于離婚、身心健康不佳、缺乏法律常識等弱勢地位,誘使其簽訂完全放棄財產的協議,導致財產分割結果明顯失衡,可能構成“顯失公平”。例如,一方掌控全部家庭資產,另一方為獲得子女撫養權而被迫簽下“凈身出戶”協議。
3、對“共同財產”范圍存在重大誤解
雙方可能因法律認識錯誤,將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誤認為是個人財產,從而未納入分割范圍。這種“重大誤解”也可能成為撤銷協議的理由。如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一方父母在婚后為雙方購置的房產等。
三、發現被隱瞞的財產后怎么辦?
如果在離婚后,才發現對方隱瞞了本應分割的共同財產,應立即采取法律行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建議盡可能收集財產線索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隱匿財產的地址、賬號、登記名稱。其次,還應該收集隱瞞行為的證據,以證明對方在離婚時知曉并故意隱瞞該財產的證據。如離婚前后其控制該財產的記錄、相關知情人的證言、其收入水平與可見財產明顯不符的證明等。最后還需要提供原離婚協議及離婚證,以證明雙方曾就財產問題作出過約定。
法律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務必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
即便有很多救濟措施,實務中仍然困難重重。與其事后補救,不如事前防范。律師建議在協商離婚前,應對家庭財產狀況有基本了解。提前梳理雙方的工資卡、常用銀行卡、房產證、車輛登記證、公司股權信息等。協議避免使用“無共同財產”、“財產已分割完畢”等模糊表述。既然要分家,就認認真真分得清清楚楚。
建議采用清單式列明,將已分割的每一項財產,如房產、車輛、存款、股票等的歸屬、補償款金額及支付方式逐一寫清。最后可增加一項兜底條款:“雙方確認,除本協議上述列明的財產外,無其他共同財產。若一方隱瞞、轉移上述未分割財產,另一方有權依法追索并要求其承擔少分或不分的不利后果。”并保留溝通記錄。
對于財產構成復雜、價值重大或雙方信任基礎脆弱的離婚,強烈建議在簽訂離婚協議前咨詢甚至委托專業婚姻家事律師。律師可以幫助梳理財產、評估方案合法性、起草嚴謹的協議文本,從根本上規避未來風險。
“雙方無共同財產”這短短七個字,絕非一勞永逸的“休止符”。在法律實踐中,它更像一個需要審視其真實性的“問號”。對于誠信的夫妻,它是關系的終結;對于心存惡意的一方,它則是侵吞財產的工具。無論是正在面臨離婚抉擇,還是懷疑自己曾受到蒙蔽,都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并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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