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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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開審理原則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不公開審理原則】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原則的規定。
關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1979年刑事訴訟法即有規定,即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沒有修改。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作了修改完善并移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專章進行規定。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未作修改。
對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是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措施。未成年人還在成長時期,避免其以罪犯身份出現在公眾視野,有利于其今后回歸社會,避免因犯罪受到歧視,從而影響其將來的工作和生活;同時,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不公開審理,也可以避免使被告人受到刺激,對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對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作了規定:“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該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是:第一,明確凡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同時,進一步明確以審判當時來衡量被告人是否已滿十八周歲,解決了實踐中對未成年人不公開審理的年齡依據究竟是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還是“審判時”的年齡,認識不統一的問題。第二,對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的原則作了例外的規定,即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特定人員可以到場旁聽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
本條規定有兩層含義:其一,被告人審判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在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進行審查時,應當對證明該未成年人年齡的材料進行認真核實。如果該被告人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不公開審理。對不公開審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既不允許除訴訟參與人以外的其他人員旁聽案件審理,也不允許媒體對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報道。其二,是關于對不公開審理原則例外的規定,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規定上述人員到場,主要是為了便于他們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在審判結束后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法制教育。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在法庭判決后對未成年人教育進行了探索,這一規定,有利于這種教育的開展。但是,這些人員到場必須取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保護隱私等原因,不同意其他人員到場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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