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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處理之六(遺產繼承的通知)
遺產處理是一項比較重要且復雜的工作,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遺產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六篇,介紹被繼承人死亡后,由誰進行通知、如何通知等問題。
繼承通知的必要性:
繼承開始后,應當進行繼承通知,使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知道繼承開始,繼承人的繼承期待權已經轉化為繼承既得權,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遺囑執行人知悉繼承開始,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指定赴任,履行遺囑執行人的職責。
繼承通知義務的具體意義:
1、對繼承人而言,接到繼承開始的通知,就確定繼承人是否享有繼承權,能否作出接受與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2、對于遺囑執行人而言,繼承開始的通知也非常重要。繼承開始,就意味著遺囑生效,遺囑執行人就應當開始執行遺囑。
3、對受遺贈人而言,繼承開始的通知同樣重要,因為:受遺贈人在接到繼承開始通知并知悉遺贈的事實后,必須在法律規定的60日內作出是否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接到通知,則無從知道自己的受遺贈權,作出是否接受遺贈也就無從談起,甚至由于未作出意思表示而被認為拒絕接受,因而損害其財產權益。
4、對于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以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言,繼承開始的通知同樣重要。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在繼承開始后,就根據協議約定取得受遺贈的財產,取得所有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得到繼承開始通知后,可以向遺產管理人主張通過遺產實現債權。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148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通知義務的履行:
通知的具體時間和方式,《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
1、負有通知義務的繼承人或單位,應當及時發出通知,一般要求是立刻而不延遲的向受通知人發出繼承開始的通知。
2、通知的方式,應當以將繼承開始的事項傳達給對方為原則,可以采取口頭方式,也可以采取書面方式,還可以采取公告等方式。
3、上述負有通知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單位,有意隱瞞繼承開始的事實,造成其他繼承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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