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辯護實踐中,準確界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尤其是精準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厘清罪與非罪的關鍵。交易型詐騙作為刑事詐騙的常見形態,其核心爭議往往不在于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而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刑法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對此,我們不能僅憑欺詐行為的存在就簡單入罪,而應深入探究交易的本質,進行審慎、精細的刑法判斷。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身兼包頭市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包頭政法委執法監督員、包頭江蘇商會會長等要職,深諳法律實踐、學術研究與社會服務的融合之道。其領銜組成的鋼苑刑辯團隊,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下面由張教授與大家共同探討如何破解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
一、律師辯護的核心: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中的詐騙罪,規制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意味著,單純的欺詐行為,即便造成了他人財產損失,也首先由民事法律調整。只有當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旨在從根本上非法取得他人財物的所有權,即具備“非法占有目的”時,才可能跨越民事違法的邊界,進入刑法的評價范疇。
“非法占有目的”內涵豐富,通常理解為行為人意圖永久性地排除權利人對財物的占有,并將其作為自己的財物進行支配、利用和處分。在交易型詐騙中,這一目的的認定,必須緊密結合交易行為的具體構造進行分析。
![]()
二、 律師辯護首要任務:基礎交易事實與對價的真實性檢驗
交易型詐騙發生于市場交易活動中,其律師辯護首要任務就是審查作為交易核心內容的“商品”或“服務”這一基礎事實是否真實存在,以及其與對方支付的價款是否具備基本對等性。
1.基礎事實完全虛假:刑事詐騙的高概率認定
當行為人用以交換的根本不存在,即交易的基礎事實純屬虛構時,其非法占有目的便昭然若揭。例如,用贗品冒充真跡古董出售、謊稱能辦真文憑實為造假、根本無貨卻謊稱有貨并收取貨款等。在此類情形中,行為人提供的“對價”是零,其目的并非通過交易獲利,而是直接通過欺騙非法取得對方財物,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高度吻合。
2.基礎事實真實存在:民事欺詐的合理空間
反之,如果交易的基礎事實客觀存在,即便行為人在交易背景、自身資格、商品瑕疵等方面存在夸大或隱瞞,通常也應首先考慮民事欺詐。例如,在房屋轉租案件中,轉租人確實享有合法的租賃權并提供了真實的房屋使用權;在服務提供中,提供服務者確實具備相應技能并實際履行了服務。此時,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交易與對價關系,行為人的欺詐可能旨在“促成交易”或“獲取更高利潤”,而非從根本上非法占有對方本金。此類行為更符合《民法典》中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應通過追究違約責任等民事途徑解決。
三、 律師辯護要點:穿透表象審視交易本質
在具體案件中,辯護人應著力于以下幾點,為當事人厘清行為性質:
1.區分“權利瑕疵”與“事實缺失”
這是實踐中極易混淆之處。行為人對交易標的物不具有完整、無爭議的權利,如轉租未經原出租人同意、超越代理權限等,這屬于“權利瑕疵”。只要交易標的本身是真實存在的,支付了對價的一方獲得了實質性的商品或服務,就不能等同于交易“基礎事實不存在”。刑事詐騙打擊的是“空手套白狼”的騙取行為,而非所有存在瑕疵的市場交易。
2.辨明“行為效力”與“行為事實”
即使因欺詐導致合同可撤銷,甚至無效,這解決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問題。而刑事詐騙的判斷,關注的是“占有財物”與“提供對價”這一核心事實關系是否根本失衡。一個可撤銷的合同,其背后完全可能存在著真實的交易事實,不應僅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就反向推導出刑事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警惕“客觀歸罪”的傾向
不能因為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并最終導致了財物損失,就客觀歸罪,直接認定構成詐騙。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重點審查行為人在交易時,是否根本無意也無力提供真實對價。其欺騙行為是為掩蓋“無對價交付”的本質,還是僅為在真實交易中爭取更有利的條件。
總之,對于交易型詐騙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必須堅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刑事辯護的職責,在于引導司法者穿透復雜的交易表象,精準把握行為人是否意圖通過虛構根本不存在的交易來非法取得他人財物。唯有如此,才能清晰界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既有力打擊真正的詐騙行為,也充分保障市場主體的經營自由,避免將刑法不適當地介入本應由民事法律調整的領域。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