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陳煒律師
從變相羈押到權利保障,律師視角下的指居制度反思。
作為一名長期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北京律師,我在執業過程中多次接觸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以下簡稱“指居”)制度被濫用的案例。這一原本旨在降低審前羈押率的替代性強制措施,在實踐中卻逐漸異化為變相羈押,嚴重背離了立法初衷。
本文將結合實務經驗,對指居制度的異化現象、合法適用條件及維權路徑進行系統分析。
01 指居制度的立法初衷與現實異化
我國《刑事訴訟法》設計的強制措施體系本應呈梯度結構,指居的強制力理應在取保候審與拘留、逮捕之間。監視居住制度首次出現于1954年的《逮捕拘留條例》,后經1979年、1996年、2012年和2018年四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逐步完善。
2012年修法時,立法者將監視居住定位于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希望借此降低居高不下的審前羈押率。
然而,這一良好愿望在實踐中卻逐漸偏離。指居本應適用于兩種法定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無固定住處;二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
但現實中,一些辦案機關通過“惡意”解釋法條擴大指居適用。例如,對在當地有固定住所的嫌疑人,通過改變管轄至其無住所的縣區,從而滿足“無固定住處”的條件。
指居已從非羈押措施異化為“超羈押措施”。在長達6個月的指居期間,犯罪嫌疑人往往不能走出房間,窗戶封閉,被限制看電視和看書,基本與外界隔絕。
02 指居異化的深層原因分析
指居制度被濫用的現象背后,存在多方面原因。
偵查便利性是主要驅動力。與看守所羈押相比,指居為辦案人員提供了更“方便”的審訊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逮捕一般只能羈押2個月,而指居最長可達6個月,辦案時間更為充分。
指居地點多設在賓館、招待所等場所,看管與訊問人員同屬一個辦案組管理,審訊時間安排靈活。有辦案人員透露,指居點的一天審訊可長達16小時,從早上9點持續到次日凌晨5點。
相比之下,看守所管理日益規范,提審需遵守看守所作息時間,中午有午休,每次訊問時間有限,這讓一些辦案人員覺得“很不方便”。
口供主義偵查模式的影響不容忽視。在一些辦案人員看來,指居有利于獲取口供,提高破案效率。然而,這種便利性也增加了辦案民警的責任與風險。
監督機制缺失是制度異化的關鍵因素。公安機關決定指居時,并不需要主動向檢察院報備。檢察機關雖有權對指居進行法律監督,但往往因不知情而難以實施有效監督。
指居地點通常保密,辯護律師的會見申請常受限制,導致指居成為缺乏監督的“黑箱”。
03 指居制度的合法適用條件
面對指居制度被濫用的現狀,我們有必要回歸法律規定,明確其合法適用邊界。
指居的實體要件必須嚴格把握。“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只要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內有房產,就不符合適用指居的條件。
指居的程序要件同樣關鍵。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制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說明監視居住的理由、采取監視居住的方式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需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
執行場所的規范至關重要。指居“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實踐中常見的賓館、招待所等作為指居場所,也需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便于監視管理,并能夠保證辦案安全。
權利保障是核心要求。在執行指居期間,必須保證被監視居住人的正常休息飲食,保障其會見律師和通信權。指居期間折抵刑期也有明確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一日。
04 指居制度的問題與維權路徑
指居制度在實踐中存在多方面問題,需要律師和家屬積極應對。
適用條件被擴大化。實踐中,辦案機關常將暫住流動人員、外來人員均認定為“無固定住處”而適用指居。甚至有辦案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嫌疑人仍采取指居措施。
執行場所不規范。一些偵查機關為規避法律,將易由偵查機關監控、私密性較強的場所作為指居地點。這些地方大多缺乏硬件設備和安全防護條件,無法對訊問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難以保障嫌疑人合法權益。
監督機制缺失。指居的執行活動缺乏有效外部監督,辦案機關常以案件重大、保密為由不向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送達法律文書或遲延通知,導致監督滯后或流于形式。
面對指居措施違法適用的情況,律師和家屬可采取以下維權路徑:
及時提出書面異議。辯護律師應在了解指居決定后,第一時間向辦案機關提出書面意見,說明指居適用條件不符的法律理由。
申請檢察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居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律師可向同級或上一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申請監督。
排除非法證據。指居期間取得的訊問筆錄,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申請排除。如最高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中,江蘇一起嫌疑人反映在指居期間遭刑訊逼供的案件,偵查人員被追責,有罪供述被依法排除。
申訴與控告。對指居期間的違法行為,律師可代理嫌疑人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如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檢察院辦案部門違法辦案,可向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上一級檢察院投訴。
指居制度的改革已提上日程。當前恰逢《刑事訴訟法》即將修改,法學界圍繞指居制度展開了是改是廢的討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或需對指居制度的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如果不能通過徹底改造有效解決該制度被濫用、被異化的問題,應當考慮予以廢除。
作為法律從業者,我們期待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找到更加合理的平衡點。
指居制度的未來,取決于我們今日的選擇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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