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識,小龍蝦今日分享第1307期,歡迎關注!
說到【視同繳費年限】,許多人有著不一樣的質疑,今天與大家好好聊一聊這個話題。
希望你能看完以后在評論,因為小編發現許多人對于這個詞語的認知存在著偏差!
注意:是【視同繳費年限】六個字,不是【視同繳費】【視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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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背景:從“單位保障”到“社會保障”
在新中國成立后的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職工的養老、醫療等福利主要由國家或單位承擔。
特別是在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中,職工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并非通過個人繳費積累,而是由單位或國家財政直接發放。
這種制度在當時被稱為“單位保障”或“國家保障”。
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原有的保障模式暴露出諸多弊端。
如:有的企業利潤是100萬,支付退休金200萬,不僅沒有給國家上繳利潤,反而需要國家財政支付。
為此,國家自上世紀90年代起開始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新型養老保險制度。
二、視同繳費年限的設立:制度轉型的緩沖機制
在制度改革過程中,一個現實問題擺在面前:
那些在改革前已經參加工作、但從未繳納過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其過去的工齡如何認定?
如果完全按照新制度執行,他們的繳費年限將從零開始計算,顯然對他們極不公平。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家引入了“視同繳費年限”的概念。
所謂“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職工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年限,雖然沒有實際繳費,但在計算養老金待遇時,被視為已繳費年限。
或者說:勞保的參保年限視同為社保的繳費年限!
為什么農民群眾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一是他們沒有單位,二是他們沒有勞保參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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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演變:逐步規范化與精細化
隨著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關于視同繳費年限的政策也在不斷細化和規范。
2005年,《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提出,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應以職工檔案為依據,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養老金待遇。
此后,各地陸續出臺了具體的實施細則,明確了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范圍、程序和標準。
例如,只有在國家規定的單位工作、且檔案材料齊全的職工,其工齡才能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對于臨時工、合同工、個體勞動者等群體,其工齡則一般不予視同。
此外,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推進(2014年啟動),“視同繳費年限”也被引入到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計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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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實影響:公平與爭議并存
視同繳費年限制度的實施,在保障改革平穩推進的同時,也引發了一些爭議。
一方面,它體現了對歷史貢獻的尊重,保障了“老職工”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由于各地政策執行標準不一,檔案管理不規范,導致部分人員在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時遇到困難,甚至出現“同崗不同命”的現象。
注意:有和無的問題,從來不是公平與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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