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相關媒體報道一起歷經五年奔波終于被糾正的錯案引發網友關注。簡要案情如下:
今年61歲的朱某入獄前是河南鄭州某區的一名省屬事業單位職工,可是最近兩個“五年”的變故讓他原本平靜的人生變得跌宕起伏。
第一個五年
2012年朱某老家鄭州市金水區二十里鋪村啟動城中村拆遷改造工程計劃,但是按照當時的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標準,朱某家1500平米的房子只能獲得200平米的毛坯安置房和74萬補償款,朱某認為這樣不合理,于是拒絕簽訂拆遷協議。
朱某的理由是:朱某的1500平米的房子分別于2000年和2007年建造完成。
2000年擴建時已經向村里報備,而且當時農村宅基地建房只需要向村里報備即可。
2007年再次擴建時也不需要相關部門審批,因為《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而且朱某擴建房子花費了自己200余萬元。
另外朱某的1500平米的房子都在自己0.8畝的宅基地之內,沒有超出宅基地范圍。
房子擴建好后,一部分自己家人居住,其他的則出租出去賺取租金,不是朱某一家這樣,當時村里很多人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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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的觀點:第一,自己的房子不屬于違建。第二,補償安置方案遠遠低于自己多年的投入,存在明顯不公平。(據媒體報道,該村拆遷改造后地段商品房均價為每平1萬元)
雖然中間和開發商也有幾次磋商,但是都沒有達成協議,因為自己房子是合法的,不是違建,所以開發商也沒有出格的行為。
時間來到五年后的2017年7月17日,開發商終于來到朱某家同意了朱某的意見,雙方當場簽署補償安置協議以及補充協議,協議簽署完畢后的7月24日,開發商代表和朱某在當地政府工作人員的見證下還簽了一份承諾書,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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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書主要內容就是聲明了開發商對朱某的賠償方案均為自愿。
協議書簽署后,開發商分兩次轉賬給朱某共計1300余萬元,朱某房屋被順利拆除。
?第二個五年
2019年8月25日,朱某正和朋友在河南信陽某景區旅游,當兩人走出景區大門時迎面走來三位穿制服的警察,把朱某帶到了就近的派出所進行了詢問,詢問結束后的次日乘火車回到鄭州,朱某被告知自己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從此便開始了長達五年的悲慘經歷。
被誰告了?
朱某被帶走后才知道,當初與自己簽訂賠償協議的房地產開發商把自己告了,報案內容如下:
一,朱某在二十里鋪村拆遷工作中根據相關規定只能獲得200平米的毛坯房和74萬補償款,但是朱某拒絕拆遷,嚴重影響了工程的進度,直接導致該公司2號地塊項目無法推進。
二,從2013年到2017年,因朱某的拒絕拆遷導致公司項目遲滯五年之久,僅土地成本一項就造成公司損失高達4.5億元。
三,公司與朱某簽署的協議不是自愿的,因為朱某說不給他補償款他就不搬家,就不同意拆遷,公司被迫無奈才與他簽署的協議。
公、檢、法的反應
2019年8月,朱某被公安部門以涉嫌尋釁滋事(強拿硬要公私財物)被刑事拘留。
同年12月,朱某被當地檢察機關以犯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訴至金水區法院。
2021年2月,被羈押了541天的朱某被金水區法院取保候審,走出了看守所。
2021年7月,朱某被金水區法院判處:朱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追繳1300余萬元贓款。朱某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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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鄭州中院撤銷金水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22年11月,金水區法院二審宣判:朱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追繳贓款84萬。朱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訴,相關媒體介入并大肆報道。
無罪判決后提出國家賠償
2023年8月8日,朱某被鄭州中院判決無罪!至此,被錯誤羈押541天的朱某喜極而泣,終于等到了沉冤昭雪的一天。
2025年7月,朱某向金水區法院提起國家賠償,朱某稱事發后三位親人離世,自己錯過高級職稱評審,共計索賠260萬元。
另外,朱某要求金水區法院給他登報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還要求法院工作人員到其社區、單位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2025年10月9日,金水區法院出具《國家賠償決定書》賠償周某38萬元,同時向朱某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駁回朱某其他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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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的案件算是塵埃落定,但是長達五年的錯案從報案、偵查、公訴、判決、糾錯環節中有哪些是罪犯?哪些是幫兇?哪些瀆職?哪些亂作為?
首惡——涉案房地產開發公司——涉嫌誣告陷害罪
據相關媒體報道,涉案房地產開發公司為當地一家名為圣鴻置業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2年,也就是二十里鋪村拆遷改造工程啟動的當年,注冊資金2億1000萬元,總部位于鄭東新區,河南帷幄房地產開發公司持100%股份。
由于本案為單位報案,所以我們先要搞清楚單位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
根據相關媒體報道消息來看,該案報案人為圣鴻置業,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誣告陷害罪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單位通常不能構成該罪。所以這個圣鴻置業的法務還是合格的,單位報案則贊美避開了成為誣告陷害罪的主體。
但是司法實踐中也有特殊情況,比如:
若單位通過組織、策劃等方式指使員工實施誣告行為,并符合以下條件,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單位意志?:行為需體現單位的整體意志或利益;
?責任認定?: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那么這里就要看當初報案時該公司的主管人是誰或誰決定誣告陷害朱某了。
公、檢、法機關等相關人員
包括案件主辦人、立案及采取刑事拘留審批人、法制部門、公訴部門、審判人員等都會被追責,當然對一個無罪的合法公民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可能是一個辦案民警就能決定的,這里面起碼要經過民警呈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法制部門審核、單位分管領導審批等至少四個環節,這里面權力最小的就是負責呈請報告的辦案民警,可是很多情況下他們也是最直接的背鍋俠。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之相關規定:規定明確執法過錯包括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程序違法等情形。
另外根據執法過錯人員的過錯程度、造成后果、責任程度等將會受到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或紀律責任比如黨內處分或政務處分等。
以此類推,檢察機關有《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審判機關有《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相關追責規定,同樣也會因自己的過錯受到相應的懲罰。
而至于相關人會受到怎樣的懲罰,這個就很復雜了,這里就不展開講了。
對于朱某的境遇,大家怎么看?我個人認為畢竟糾錯了,還是應該看到我國法制的進步,如果在萬惡的資本主義國家,估計朱某真的回天無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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