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條鮮活生命竟未能換來廖某宇的死刑立即執行?
1月16日,寒風凜冽,胡女士獨自佇立在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前,指尖緊攥著那份被正式駁回的刑事抗訴申請書,紙張邊緣已被揉得發皺。
她喉頭微顫,卻字字如釘,聲音低沉卻極具穿透力:
“只要我還站著,就一定會為兒子、兒媳,還有那個連名字都還沒來得及取的小孫子,討一個真正說得出口的公道。”
時光倒流至365天前的那個黃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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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大道,景德鎮市區一條貫穿東西的交通動脈,日常車水馬龍,為保障行人安全,市政明文規定該路段限速40公里每小時。
2024年10月2日傍晚6時剛過,31歲的胡先生將尚不滿12個月的兒子輕輕裹進厚實的襁褓,與30歲的妻子王女士并肩而行,準備前往婆婆家中團聚。
途經昌江大道需橫穿馬路,彼時正值國慶假期疊加晚高峰,路口人流如織、車輛頻密,夫妻二人反復確認信號燈與來車距離后,才牽著手緩步踏入斑馬線。
就在他們剛剛邁離人行道約五米處,一輛失控的黑色轎車如離弦之箭般呼嘯而至,輪胎摩擦地面發出刺耳尖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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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鈞一發之際,夫妻二人下意識將嬰兒緊緊護在胸前——可面對瞬時突破129公里/小時的致命沖擊,所有本能反應都顯得如此蒼白無力。
年僅11個月的小胡當場遭受毀滅性撞擊,顱頸分離,軀體殘骸更因巨大動能撞碎前擋風玻璃,嵌入駕駛艙內儀表臺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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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與王女士雖被緊急送醫,但因全身多發性粉碎性骨折、重度顱腦損傷及主動脈破裂,經數小時搶救仍相繼宣告不治。一家三口,在短短幾十秒內永遠定格于那個血色黃昏。
劇烈碰撞引發的巨響與濃煙迅速吸引周邊群眾駐足,現場很快圍攏起數十名目擊者,有人掩面啜泣,有人失聲驚呼,更多人掏出手機記錄下這令人心膽俱裂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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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與刑警在接警后7分鐘內抵達現場,當場控制住肇事司機廖某宇。經查,此人案發時年僅20周歲,尚未取得穩定職業,亦無犯罪前科。
后續偵查證實:廖某宇當晚并未飲酒或吸食毒品,事故導火索源于其與同乘女友在車內爆發激烈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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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失控之下,他在紅燈路口連續等待三輪信號周期后,突然猛踩油門,不顧女友多次拉扯勸阻,僅用13秒便將車速從靜止飆升至129km/h,超速幅度達限速值的322%。
法院審理查明,廖某宇確曾在撞擊前0.4秒短暫踩下制動踏板并小幅轉動方向盤,但因車速遠超物理可控閾值,避讓動作未產生任何實質效果,悲劇已然無可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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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廖某宇撥打了120急救與110報警電話,并始終留在原地配合調查,該行為依法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基本案情,構成自首。
2025年4月15日,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審理。檢察機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而廖某宇當庭僅承認構成“交通肇事罪”,拒不認可主觀惡性更高的罪名定性。
鑒于案件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法律適用爭議突出,經最高人民法院三次批準,審理期限依法延長,直至2026年1月9日方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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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裁定:廖某宇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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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判決結果令胡女士及其家人陷入更深的悲慟與不解。他們堅稱,量刑明顯偏離公眾樸素正義觀與案件實際危害程度。
1月14日,胡女士代表受害人家屬向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遞交刑事抗訴申請書,懇請依法啟動二審程序,改判廖某宇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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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核心聚焦兩大關鍵點:一是對廖某宇主觀罪過的法律認定是否準確;二是對其“自首”情節的適用是否恰當。
家屬及代理律師強調,廖某宇在女友兩次明確制止后仍執意深踩油門,且第二次加速發生在已見行人橫穿路口的危急時刻,足見其對致人死亡后果抱持積極追求態度,應屬直接故意而非放任型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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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自首認定,廖某宇在首次接受訊問時謊稱“車速大概七八十碼”,刻意隱瞞真實車速高達129km/h這一決定性事實,嚴重割裂了“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法定要件。
此外,所謂“撞擊前0.4秒剎車”實為人類神經反射極限時間(正常反應閾值約為0.5—0.7秒),根本無法體現主觀避險意愿,更不應作為減輕責任的理由。
然而,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經全面復核后,于1月16日正式出具《不予抗訴決定書》,指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正確、量刑均衡適當,不符合抗訴啟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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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進一步釋明:廖某宇明知節假日晚高峰主干道通行環境復雜、風險極高,仍持續實施極端超速行為,對可能引發的重大傷亡后果采取漠視、縱容態度,符合刑法理論中“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發生”的間接故意特征。
同時,其案發后主動撥打報警與急救電話、未逃離現場、配合警方調查等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關于自首的法定構成要件,依法應當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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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深思的是,北京師范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陰建峰教授曾多次公開闡釋:我國長期堅持“尊重生命、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政策,死緩制度正是在嚴格控制死刑適用前提下,實現懲罰、教育與社會修復功能有機統一的重要司法安排。
雖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但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犯罪與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評估存在顯著差異;疊加法定自首情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確屬罕見。
換言之,直接故意體現行為人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發生,間接故意則表現為對結果持聽之任之的心理狀態,二者在刑法評價體系中具有本質區別,直接影響最終量刑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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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廖某宇未在法定十日期限內提出上訴,案件已依法移送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進入死刑緩期執行核準程序。待高院復核裁定下達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胡女士明確表示,抗訴被拒絕非終點。待死緩復核程序終結,家屬將立即向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依法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窮盡一切合法救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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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肇事方曾通過中間人提出8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賠償方案,遭胡女士斷然拒絕。她反復強調:“我們不要錢買命,只要法律給出一份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該賠的每一筆撫慰金、喪葬費、撫養費,一分都不能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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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失獨子、兒媳與唯一血脈后,胡女士與丈夫雙雙被確診為重度抑郁癥,需長期服藥干預。家中再無歡笑,客廳墻上那幅全家福照片,至今蒙著一層薄灰。
此案最深層的撕裂,從來不是法條之爭,而是法律理性與民間情感之間難以彌合的價值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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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宇的瘋狂駕駛釀成滅門慘劇,其行為對公共安全秩序造成的沖擊與心理震懾,已遠超一般交通事故范疇。但司法裁量必須立足于證據鏈閉環、主觀心態精準刻畫及法定量刑情節的綜合權衡。
專家此前研判確有依據:在當前“少殺慎殺”政策導向下,若主觀方面被認定為間接故意,又具備法定自首情節,實務中幾乎不可能突破死緩底線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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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核意見將成為決定性關口。它不僅關乎一名被告人的生死命運,更承載著公眾對司法能否兼顧法理尺度與人情溫度的深切期待。
而胡女士一家漫長且堅定的申訴之路,亦無聲詮釋著普通人在法治軌道內捍衛尊嚴與正義的執著力量。愿三條無辜逝去的生命,終能等來一份足夠莊重、足夠有力、足夠配得上“公平”二字的司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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