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
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啟動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啟動】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適用范圍、申請以及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規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規定。本條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適用范圍、申請提出、對財產的強制措施。
本條共分四款。第一款是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適用范圍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該程序適用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這里的“貪污賄賂犯罪”是指由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貪賄犯罪。“恐怖活動”,根據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包括:(1)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2)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3)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4)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5)其他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犯罪”,是指實施上述恐怖活動的犯罪行為,包括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定的資助恐怖活動罪,第一百二十條之二規定的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等恐怖活動犯罪,還包括恐怖活動組織及其人員為恐怖目的實施的刑法其他條款規定的如爆炸、放火、殺人、綁架等犯罪。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該程序還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案件等犯罪。
2.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匿,訴訟程序就無法進行下去;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就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但是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屬于特別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到案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定。因此,該程序只能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到案接受處理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起訴和審判的程序,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這里所說的“逃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隱匿或躲藏的。“通緝”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的一種偵查行為。實踐中,一般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實踐中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適用這一程序的案件,應是貪污賄賂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中重大的案件,而不是情節較輕的這類案件;二是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司法機關應當盡力通緝、抓捕,以使之盡快到案并依照法定程序追訴,只有對確實在通緝一年后仍無法抓捕到案的,才可以適用這一特別程序。
3.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適用本章規定的沒收程序,應當符合刑法規定的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其中“追繳”是指將違法所得的財產強制追回。“違法所得”是指因實施犯罪活動而取得的全部財物,包括金錢或者物品,如貪污賄賂得到的金錢或者物品等。“其他涉案財產”,一般是指除違法所得以外的與犯罪有關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違禁品等。
根據本款規定,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予以沒收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如果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中止審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終止審理。如果符合沒收違法所得條件的,應當再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在被告人不能到案的情況下直接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裁定。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偵查階段需要啟動沒收程序的,由公安機關寫出沒收意見書并移送人民檢察院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過程中,如果存在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情形,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申請人民法院對違法所得的財產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是指公安機關對認為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書面意見并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的法律文書,其中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的有關情況,處理的意見和理由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等。
本條第三款是關于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內容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申請時,必須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以及能夠證明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相關證據材料。同時在案卷中還應當載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以及查封、扣押、凍結有關財產的情況。這樣規定主要考慮:一是只有人民檢察院提供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的證據材料,以及財產的詳細情況,人民法院才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的情況下對是否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保證案件的質量。二是明確這些內容,便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和裁定的執行。
本條第四款是關于必要時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有權查封、扣押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有權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如果偵查機關沒有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人民法院在審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時,也有權根據案件情況和審判的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和凍結措施。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