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執劍人的第一百零一篇原創
全網刷屏的“許家印550億信托被擊穿”,真相可能讓所有吃瓜群眾大跌眼鏡。
最近一直在瘋傳許家印77億美元(約550億人民幣)的離岸信托“被擊穿”,因一直較忙,沒有關注進度。今天稍有空閑,下載了裁判文書大致看了一遍,發現“擊穿”不過又是媒體的噱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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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離岸信托?
離岸信托,顧名思義,是“離岸”+“信托”。“離岸”是指委托人在注冊地點以外的司法權區創立信托。“信托”是指把自己的財產實質轉讓出來,成為一種獨立的資金,既不屬于委托人,也不屬于受托人,但是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使用必須是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信托目的。
由于財產在名義上既不屬于委托人也不屬于受托人,那么,無論是委托人還是受托人的債權人都無法追討這筆錢。
簡單說,離岸信托就是有錢人拿出一筆錢放在國外,這筆錢在所有權上誰也不屬于,但是這筆錢的所有用途都有明確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獲得信托收益。這種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的方式就是實現了逃避債務、稅費等,也可以實現財產長期穩定的代際傳承。
但是,天下不會掉餡餅,怎么會有人把錢白送給別人呢?
信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種避稅工具,用來逃避公司稅收、遺產稅等,因此,委托人、受益人和這筆錢之間不明不白、不清不楚、藕斷絲連的關系就呼之欲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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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擊穿”離岸信托
聽起來很美,對吧?仿佛一個堅不可摧的“財務諾亞方舟”。但俗話說,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既然有設立信托的智慧,就自然有“擊穿”它的法律利器。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擊穿”呢?別急,這里面的門道,才是整個事件的核心關鍵。
就像我們看到的,離岸信托的成立必須是這筆資金具有獨立性,既不屬于受托人,也不屬于委托人,也不屬于受益人。
因此,所謂“擊穿”就是指這錢被證明沒有獨立性,這筆錢有“主人”(一般是屬于委托人),這就是假信托。委托人與這筆錢之間的關系沒有被隔斷,委托人的債權人也就可以追討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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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說許家印的信托尚未被“擊穿”
理解了“擊穿”這把尚方寶劍,我們再回頭審視許家印的案件。當“550億信托被擊穿”的新聞刷屏時,似乎正義已得伸張。然而,當你我懷著激動的心情翻開那份至關重要的判決書,卻發現故事的劇本,和媒體描述的“爽文”情節有著天壤之別。
我們需要看香港高等法院判決原文,才能知道媒體為了民眾的“爽”感撒了什么謊。
(判決譯文請參見本號當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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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的緣由在于,2024年6月24日,香港法院要求許家印必須在7日內告知恒大集團其“所有價值為 50,000 港元或以上的[其]資產,無論位于香港境內或境外,無論是否以其本人名義持有,無論是獨有或共同擁有,并提供所有該等資產的價值、地點及詳情”。
但是許家印并沒有遵守披露命令。
香港高等法院在論證中表明了兩點:
第一,恒大集團存在資產耗散的真實風險,即恒大集團的財產可能因為許家印不披露資產信息而被轉移。
第二,許家印完全沒有遵守披露命令,法院認定委任接管人來接管許家印設置的離岸基金是獲得本應由許披露的信息的唯一途徑。
因此,法院委托恒大集團的清盤人為離岸基金的接管人,以識別、確保和保全資產。根據法院令狀,許家印等被告需要披露其價值5萬港元及以上的資產,并且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處置或處理其任何資產或降低其價值,同時對于這些資產,接管人有獲得查閱相關文件等權限。
所以,任命接管人,更像是一場大規模“司法審計”的開始,是法庭在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采取的“保全措施”,而非最終的審判。這意味著,這場550億資產的“攻防戰”才剛剛打響第一槍,距離真正判定這筆巨款歸屬、能否用于償債,中間還隔著無數場法庭上的唇槍舌劍。
換言之,當前僅是法院授權專業人士調查許家印這筆高達77億美元的離岸信托是否具有獨立性,距離達到“擊穿”,還距離著大量的訴訟的時間。
這也再次提醒我們,在信息爆炸的時代,情緒往往跑在事實前面。
您認為,對于這類涉及巨富與法律的復雜案件,媒體和公眾應保持怎樣的態度?是追求“爽感”還是尊重程序?歡迎在評論區分享你的真知灼見!
/原文請參看本日附推。
文/1376號觀察員
校對/福岡第一深情
編輯 設計/阿竹
圖/網絡&即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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