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刑三年六個月,可以減刑多長時間?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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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向何律師咨詢,其家屬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已經在看守所羈押了八個月,問到了監獄服刑后多長時間可以申請減刑?減刑可以減多長時間?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因此,對于符合上述減刑條件的,可以申請減輕。
但是,減刑并不是一去到監獄服刑就可以申請的,需要服刑一段時間后,才可以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簡稱《減刑假釋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看守所羈押的八個月是不算在執行一年以上里面去的。也就是說,需要在監獄服刑一年以上才可以申請減刑。
那么,一次減刑多長時間呢?
《減刑假釋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一般來說,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現情節之外,每次減刑的時間可能都是在5個月至8個月之間。減刑之后,再次申請減刑的時間間隔,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一年。
《減刑假釋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那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的,可能只能減一次刑。
看守所已經羈押了八個月,執行一年以上方可判刑,假設減刑八個月,這里已經是兩年四個月了,而再次申請減刑的間隔時間為一年,那就是三年四個月,這里還沒算申請減刑走程序所需的時間,如果算上的話,那么時間剛剛好。
也就是說,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已在看守所羈押八個月的情況下,移送監獄執行后,可能就減刑一次,時間為5個月至8個月之間。
當然,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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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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