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家屬維權陷困境事故突發:路口碰撞致人當場身亡,責任認定引發爭議荒誕一幕死者被列 “參會人員”,法院判決采信虛假記錄維權艱難:證據索要無門,復議訴訟連連受挫疑點叢生:多處程序違法,涉嫌徇私枉法引擔憂疑點一:未履行通知義務,剝奪家屬參會權疑點二:關鍵證據隱匿,事故認定證據鏈斷裂疑點三:證據公開記錄無佐證,涉嫌偽造證據弱勢群體的吶喊:渴求公正,呼吁上級介入
“死者竟能出席交通事故證據公開會?” 這則聽起來如同天方夜譚的消息,真實發生在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2023 年 4 月,任站章在車禍中當場離世,然而比親人離世更讓家屬痛苦的是,后續事故處理中的一系列反常操作 —— 交警部門程序涉嫌違法、關鍵證據隱匿、法院采信矛盾記錄,讓這場本應追尋真相的維權之路,布滿荊棘。
時間回溯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早晨 8 時 05 分,S231 省道與鹽都區大縱湖鎮于任村東西水泥路的交叉路口,一聲劇烈碰撞打破了清晨的寧靜。史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與任站章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任站章當場死亡,兩條原本平行的生命軌跡,因這場事故徹底斷裂。
一個月后的 5 月 25 日,鹽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區二大隊(又稱 “鹽都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史某與任站章負事故同等責任。這份認定書,卻成了任站章親屬(下稱 “任家”)維權的起點。
據任家事后梳理,事發時史某存在多項疑似違法駕駛行為:駕駛的車輛人貨混裝,違反交通警告標志與標線指示;行經斑馬線路口時,既未減速、未避讓,也未采取剎車措施,甚至涉嫌超速行駛。“這些行為疊加,才導致我家人被撞飛身亡,情節明明很惡劣,怎么會是同等責任?” 任家質疑道。
更讓任家無法接受的是,鹽都交警大隊在出具這份責任認定書前,并未依法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到場,也未公開調查獲取的證據。“證據公開是事故認定的前置程序,現在程序都不合法,這份認定書的公正性怎么保證?”
如果說責任認定的程序問題讓任家不滿,那么 2023 年 5 月 25 日鹽都交警大隊組織的 “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公開會”,則徹底刷新了任家對 “程序正義” 的認知 —— 早已在事故中離世的任站章,赫然出現在這場會議的 “當事人” 名單中。
鹽都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公開記錄》顯示,任站章 “出席” 會議,記錄末尾還特別備注 “已向當事人雙方證據公開,任某的代理人未簽字”。“人都沒了,怎么出席會議?代理人連參會通知都沒收到,又怎么簽字?” 任家拿著這份記錄,既憤怒又無奈。
更令人費解的是,2025 年 9 月 19 日,江蘇省建湖縣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竟將這一矛盾情節認定為 “法律事實”。判決書載明:“2023 年 5 月 25 日,被告鹽都交警大隊組織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到場,在事故處理中隊處公開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證據,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公開記錄》,史傳國簽名確認,任站章親屬代理人 XXX 未簽字(代理人未參加又如何簽字),兩名民警簽名。”
明明存在 “代理人未參加卻提‘未簽字’” 的矛盾,法院仍采信這份記錄作為判決依據,此事一經曝光,立刻引發社會輿論嘩然,不少網友批評這是 “司法失察”,質疑判決的公正性。
面對這一系列反常情況,任家的首要訴求是拿到完整的事故證據,還原事件真相。但從 2023 年事故發生至今,他們始終只獲取零碎的證據材料,關鍵信息疑似被刻意隱瞞。
2024 年 5 月 25 日,任家收到鹽都交警大隊郵寄的部分證據材料,可打開一看,大部分基礎證據都不見蹤影。此后,任家多次通過微信溝通、寄送書面函件等方式,要求交警部門提供完整證據,卻始終石沉大海,沒有得到任何有效回應。
“作為受害者家屬,我們有權利知道事故的全部真相,可鹽都交警大隊一直回避問題,連最基礎的證據都給不全,我們真的感到無助。” 任家疲憊地說。
在向交警部門索要證據無果后,2024 年 8 月 8 日,任家向鹽城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確認鹽都交警大隊 “未依法召集當事人、未公開證據” 的行為違法,并請求確認其未提供全部證據材料的行為構成不完全履職及遲延履職。
然而,這場復議并未給任家帶來希望。盡管在復議過程中,鹽城市政府雖未將《事故證據公開記錄》作為證據采信,但復議決定未審查“鹽都交警大隊未召集當事人公開證據”的核心訴求,僅以“已提供部分證據”為由,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作出駁回任家復議請求的決定。“市政府根本沒有全面審查我們提交的材料,連我們提出的聽證申請和變更請求都沒依法處理,整個復議程序就是走個過場。” 任家對復議結果極度失望,無奈之下只能提起行政訴訟。可行政訴訟的結果,再次讓任家陷入困局。建湖縣法院采信了鹽都交警大隊那份存在明顯虛假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公開記錄》,作出駁回了任家的訴訟請求。
隨著維權的深入,任家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發現了更多疑似徇私枉法的疑點,每一個疑點都指向程序的不合法與實體的不透明。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死亡事故的證據公開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可任家表示,自始至終從未收到鹽都交警大隊關于召開證據公開會的任何通知,無論是電話、短信還是書面通知,均無接到。而鹽都交警大隊也未能提供任何有效憑證,證明其已履行通知義務。“連參會的機會都不給我們,怎么保證我們的知情權和陳述申辯權?”進一步證明鹽都交警大隊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九十二條“公開證據應當制作記錄,并載明以下內容:當事人對所公開證據的意見”的強制性規定。且交通事故利害關系人缺席公開會:證據公開記錄僅顯示辦案民警與肇事司機史某參與,未體現受害者親屬任某及其代理人、車輛所有人、保險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參與,嚴重影響程序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任家指出,鹽都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公開記錄》中,缺失多項關鍵證據,包括肇事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交強險保單,任站章的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車輛制動性能及車速鑒定意見,司機酒精檢測報告,車輛載重數據以及證人詢問筆錄等。“這些都是還原事故真相、劃分責任的核心依據,現在關鍵證據缺失,事故認定的證據鏈根本不完整,這樣的事故責任劃分結果怎么能讓人信服?”
《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公開記錄》中雖備注 “已向當事人雙方證據公開”,但任家的代理人明確表示從未接到參會通知,也未在記錄上簽字,鹽都交警大隊同樣無法提供同步錄音錄像等材料,佐證會議確實召開且任家代理人未當場簽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鹽都交警大隊的這一行為,無疑涉嫌挑戰法律底線。
“從事故發生到現在,我們一次次滿懷希望地維權,又一次次被現實打垮。申請證據被拒、復議被駁回、訴訟敗訴,我們真的快撐不下去了,感覺希望越來越渺茫。” 任家作為弱勢群體,他們在與公權力機關的抗爭中,顯得格外無力。
“我們懇請上級部門能重視這個案子,徹底調查鹽都交警大隊在事故處理中的違法行為,還我們一個真相,還死者一個尊嚴。” 任家的訴求簡單而迫切。
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卻因 “死者參會” 的荒誕情節、司法文書虛假的背書、家屬的維權困境,引發了社會各界對 “公權力如何規范運行” 的深刻反思。公權力的行使本應以維護公平正義為核心,以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為目標,可鹽都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卻讓公眾對部分公權力機關的公信力產生了質疑。
此案不僅關乎任站章一條生命的尊嚴,更關乎法治的底線與社會的信任。當死者“被出席”成為公權機關筆下的“事實”,當司法系統為荒誕情節背書,我們不禁要問:還有多少真相被掩埋在權力的陰影下?我們呼吁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盡快介入調查,徹查案件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任家一個公正的答復,給社會公眾一個透明的交代。同時,也希望此案能推動相關部門完善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真正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讓法治精神落到實處,讓每個人都能在法律的護佑下,有尊嚴地生活。
附件:
1、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二大隊(即鹽都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公開記錄》(2023年5月25日);
2、《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5)蘇0925行初92號第7頁第11-14行記載“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實;
3、2023年5月25日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320928120230000041號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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