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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送完孩子再上班,這是無數(shù)職場爸媽的日常操作。可要是在這條‘送娃+上班’的路上出了車禍,到底能不能算工傷?”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一、案情簡介
(一)送娃路上突遭橫禍
陳某是江蘇常州金壇區(qū)一家服裝公司的員工,2024年10月8日,陳某像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自行車送孩子上學,結果意外與楊某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陳某受傷不輕。交警部門很快介入調查,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查和責任認定,認定楊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無任何過錯。
(二)一波三折
2024年10月29日,陳某向當?shù)厝松缇终教峤涣斯J定申請。她認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送孩子上學時遭遇的車禍,完全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然而,11月29日,陳某收到的卻是一份《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人社局在決定書中給出的理由十分明確:
“陳某是在送孩子上學的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該路線與陳某從家中至單位上班的路線為反方向,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簡單來說,人社局認為,“家→單位”才是合法的上班路線,而陳某“家→學校(反方向)→單位”的路線,偏離了正常上班路線,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這個結果讓陳某和家人難以接受。在律師的幫助下,她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三)兩審終審
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陳某送娃上學的路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
陳某方認為,送孩子上學是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環(huán)節(jié),屬于“生活必需活動”。事故發(fā)生在合理的上班時間內,陳某的核心目的是上班,送孩子只是途中的必要行為,并未改變“上班”的根本目的,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
而陳某所在的公司則提起上訴,堅持認為陳某的路線“南轅北轍”,不屬于“順路”從事日常活動。公司辯稱,陳某送孩子上學的行為增加了上下班途中的風險,不符合工傷認定中“合理路線”的要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決定是正確的。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時,援引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給出了明確的裁判思路:
本案中,陳某送孩子上學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動”,雖然送孩子的路線與直接前往單位的路線相反,但她并未改變“上班”的核心目的,且事故發(fā)生在合理的上班時間內,完全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標準。因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足,依法應當撤銷并重新作出認定。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律責任深度解析
很多人看完這個案例,可能會有疑問:“原來上班途中辦點‘私事’也能算工傷?那到底哪些情況屬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情形?”
(一)核心法律依據(jù):3個要素+4種情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 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 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同時,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認定“上下班途中”的工傷,還需要滿足兩個前提:
一是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包括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
二是本人在事故中無主要責任(即無責、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
(二)關鍵概念拆解
1.什么是“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
這是本案的核心爭議點,也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法律意義上的“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并不是指任意的私人事務,而是指與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無法回避、必須完成的活動。
除了本案中的“送孩子上學”,常見的還包括:
- 買菜、買日用品(下班后順路買菜回家);
- 接送配偶、父母(比如下班接年邁的父母回家);
- 就醫(yī)、取藥(上班前順路去醫(yī)院拿常用藥);
- 處理突發(fā)的生活必需事務(比如家里水管爆裂,下班順路回家處理后再返回單位加班)。
需要注意的是,像逛街、看電影、會朋友等非必需的娛樂、社交活動,不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如果在這些活動途中發(fā)生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2.什么是“合理時間”?
“合理時間”并不是指嚴格的“上班打卡時間前1小時”“下班打卡時間后1小時”,而是要結合路程遠近、交通狀況、是否存在生活必需活動等因素綜合判斷。
比如:
- 家離單位較遠,需要提前2小時出門,途中遭遇事故,屬于合理時間;
- 下班后先送孩子去興趣班,再回家,送孩子的時間屬于合理時間;
- 因突發(fā)交通擁堵、天氣惡劣等客觀原因,導致上下班時間延長,途中發(fā)生事故,也屬于合理時間。
但如果是上班前3小時就出門,中途去外地游玩,再前往單位,途中發(fā)生事故,則不屬于合理時間。
3.什么是“合理路線”?
“合理路線”同樣不局限于“家→單位”的直線距離或最短路線,而是指與上下班目的相關,不明顯偏離、不增加過多路程和風險的路線。
比如:
- 下班順路去超市買菜,再回家,路線雖有繞行,但屬于合理路線;
- 上班時為了避開擁堵路段,選擇一條稍遠但順暢的路線,屬于合理路線;
- 像本案中,為了送孩子上學,選擇反方向的路線,再前往單位,只要未脫離上班目的,也屬于合理路線。
但如果是上班途中繞路去另一個城市辦事,再返回單位,途中發(fā)生事故,則不屬于合理路線。
三、維權指南
看完陳某的案例,可能有讀者會問:“如果我也遇到了類似的情況,該怎么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維權流程是怎樣的?”
(一)及時報警
如果是交通事故導致的傷害,第一時間報警是關鍵!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證據(jù)之一,它直接決定了你是否符合“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要件。
注意:報警后要及時索要責任認定書,確保上面明確記載事故時間、地點、責任劃分(無責、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全部責任)。如果對責任認定不服,要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請復核。
(二)及時就醫(yī)
受傷后要立即前往正規(guī)醫(yī)院治療,并妥善保管所有醫(yī)療相關材料,包括:
- 診斷證明書、病歷本;
- 住院費用清單、醫(yī)療費發(fā)票;
- 檢查報告(CT、X光、彩超等);
- 出院小結、康復證明等。
這些材料不僅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必備材料,也是后續(xù)計算工傷賠償?shù)闹匾罁?jù),切勿丟失或損壞。
(三)明確申請主體和時間
1.申請主體:
- 職工本人;
- 職工的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等);
- 用人單位;
- 工會組織。
2.申請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注意:超過1年的申請時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因此一定要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四)備齊申請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具體以當?shù)厝松缇忠鬄闇剩?/p>
1.工傷認定申請表(可在人社局官網(wǎng)下載或現(xiàn)場領取);
2.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能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如工資條、考勤記錄、工作證、證人證言等);
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類工傷必備);
5.醫(yī)療診斷證明、病歷本、醫(yī)療費發(fā)票等醫(yī)療材料;
6.其他補充材料(如:送娃上學的證明,如學校打卡記錄、接送群聊天記錄;買菜的發(fā)票;就醫(yī)的掛號單等,證明途中從事的是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動)。
(五)對認定結果不服?
如果收到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不要慌,法律賦予了你救濟的權利:
1.行政復議:自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認定決定的人社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如市人社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訴訟:自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像陳某一樣,對一審行政訴訟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暢森律師提醒您:
工傷認定的核心,是保護勞動者在工作相關的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希望每一個勞動者都能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遭遇意外時,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最后,如果你在工傷認定、勞動維權過程中遇到了疑問,歡迎留言討論,我們一起學法、懂法、用法,讓每一份奔波都有保障,每一份努力都不被辜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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