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一起飲酒后駕車出游
車輛保管人為規避酒駕風險
隨行乘車不開車
最后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被害人家屬一紙訴狀
將車輛所有人、車輛保管人、
隨車人員、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最終判決同行人員
全部按過錯擔責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
不賠付商業險
近日
海南澄邁法院一則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判決生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某日21時許,被告人林某無證酒后駕駛一輛輕型多用途貨車,從澄邁縣中興鎮往澄邁縣昆侖農場方向行駛至S229省道路段處時,與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某當場死亡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林某在事故現場等待,民警到達現場后將其帶回調查。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后,林某賠償被害人王某某家屬死亡安葬費人民幣45000元。經鑒定,林某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96.3mg/100mL;王某某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160.6mg/100mL。
澄邁法院另查明,事發當天,被告人林某與鄧某甲、鄧某乙、王某、黃某某,受某公司老板邀請在澄邁縣中興鎮吃飯,其中鄧某甲系上述公司員工,涉案輕型多用途貨車登記在上述公司名下,案發時由鄧某甲管理,鑰匙存放于鄧某甲處,案發時車輛離開中興鎮未獲涉案公司同意,涉案公司不知情。再則,案涉車輛于2023年7月29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
判決主要結果
澄邁法院于2025年5月作出判決,以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判令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按過錯比例共同賠償4名原告人(被害人家屬)共計60余萬元,涉案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宣判后,3名原告人不服民事部分判決,并上訴至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1.車輛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存在機動車使用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此種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人僅承擔過錯責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未發現涉案公司存在過錯,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亦未提交相關證據,案發時的飲酒行為是于自發性聚餐中產生,與后續肇事行為無關,故認為,涉案公司不予承擔賠償責任。
2.車輛保管人及同行人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經查明,被告人林某與鄧某甲、鄧某乙、王某、黃某某共同飲酒,五人均飲酒,且五人在駕車前便約定好駕車去異地游玩。因此,在酒席散場時,五人之間便產生了相互勸阻和保護的注意義務。死者王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雖然是林某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所致,但鄧某甲等四人沒有盡到有效的勸阻、保護的注意義務,甚至存在鼓動、慫恿無準駕資格的林某駕車的言語,因此,鄧某甲等四人搭乘林某駕駛的車輛,是導致王某某死亡的部分間接原因,應按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鄧某甲作為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負有直接管理職責,在明知林某飲酒的情況下仍放任林某駕車,應承擔較鄧某乙、王某、黃某某更大比例的賠償責任。
3.酒駕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商業保險免責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本案被告人系酒后駕駛,符合免責條款規定,故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內不予賠付,僅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4.被害人醉駕且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是否自行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
被害人即死者王某某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責任。被告人林某無證酒后駕駛機動車,且超速行駛,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故判令原告方自行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酒后駕駛是法律嚴令禁止的行為。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酒后慫恿飲酒者駕車的行為更要嚴厲杜絕。每一位飲酒活動的參與者都應當有守護彼此的意識,做到喝酒有節制,散場有責任,切勿讓本案的悲劇再次重演。
(來源:澄邁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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